近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多次发文,指责小说《漂白》及改编电视剧《漂白》在剧名、剧情等方面,抄袭了他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1月23日上午,小说《漂白》作者和电视剧《漂白》编剧陈枰第三次回应:“公有领域公共题材,你做你的采访报道,我基于我的一手资料写我的小说,何来的抄袭?”那么问题来了,“漂白”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概念?法律上对于抄袭如何认定?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律师。


焦点一:“漂白”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概念?

1月20日,前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猛发文,认为电视剧《漂白》无论是剧名,还是剧情,“漂白”了他于2012年发表在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据王猛介绍,“在南方都市报2012年《漂白》的报道出炉之前,有那么多假冒身份的类似新闻,但媒体公域从未有过‘漂白’这个形象的概括,这个概念是当时稿件编辑吴倩的创作。”


对此,陈枰三次回应均坚称“漂白”是公有领域词汇。1月21日,陈枰表示,关于“抄袭”“盗用”等概念的使用,应当剔除公有领域概念、有限表达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漂白”概念的使用,明显属于公有领域概念,而非作者独创。1月23日,陈枰说:“我的每一个采访对象都提到了‘身份漂白’一词,这是专案组对犯罪分子隐身特征的显著认知。‘漂白’一词当然不是前记者王猛的独创。”


“漂白”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概念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禾枫则认为,“漂白”属于公有领域概念。“我们生活中,经常会用涉黑团伙洗白、漂白说法。虽然漂白是化学用语,用来描述犯罪分子假冒他人身份是较常见的。”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漂白”名字的使用是否侵权,需要考量这一名字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是否具有特有性对应相关新闻报道、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等,结合具体证据来判断。

焦点二:法律上如何认定抄袭?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王猛列举了17处小说《漂白》与他的报道《漂白》相似部分。陈枰则回应:“仅凭几处大致雷同的词语,在数量上占比不到小说《漂白》字数的1%,不具备核心表达意义,也不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要件要求,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事实。”




尚雅琼说:“从司法角度来说,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说侵权内容要占比多少。受保护的作品是报道,涉嫌侵权的是小说、是剧本,本身文字体量上就有很大差距。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据的是两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而具体是否侵权,还应当具体进行比对。”

毛禾枫表示:“王猛的报道《漂白》是新闻报道,基于客观事实。陈枰的小说《漂白》是根据真实刑事案件改编,对故事情节的表达是有限的,因此与王猛的报道雷同可能性比较高。小说内容要丰富很多,与报道具体雷同到什么程度,需要整体分析。但打个比方,在代码抄袭剽窃类案件中,源代码有几十万行,即使抄袭了几十行核心代码,这也是侵权。”

王韵表示,该案特殊点在于,小说与新闻报道都取材于同一客观事实。其中,基于事实的相同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独创性的相似部分则要考量属于思想上或表达上的近似,而表达上的近似还要衡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何判断实质性相似?王韵介绍,对于文学作品,一般会从主题、故事背景、故事结构、故事梗概、主要人物设置、具体情节、主人公性格等多个方面进行比对。对于视听作品,一般考虑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等。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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