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做一名优秀的调解员,需要修炼“十八般武艺”。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调解员刘玲化身“福尔摩斯”,妥善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5年1月6日,被告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修武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丰收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原告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毁损。 2025年1月10日,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经过4S店定损,维修费用大约10000余元,但被告拒不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
调解员刘玲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我只是撞坏了他的后车灯,我不认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我的车让4S店维修评估了,维修估料单上面有零件名称、编号及单价,计算的赔偿数额是有依据的,合情合理的”,双方对赔偿方案存在争议且僵持不下,各执一词。
调解员考虑到,如果进行鉴定,不仅周期较长,且成本较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查清事实,实质解决纠纷,遂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将各自车辆开到法院附近的路边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调解员为还原现场,对双方车辆撞击位置所受损害的尺寸进行了现场测量,被告也予以认可,并拿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初步的调解方案,同时,调解员刘玲趁热打铁,随即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费6000元。至此,双方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纠纷。
此次调解员化身“福尔摩斯”,实地测量,厘清矛盾,为当事人节省了鉴定费用,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下一步,修武法院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的理念,尽最大努力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便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孟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