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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讯记者获悉,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有效期的通知》内容要求,至2029年12月31日,梅州城区禁燃区内将继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据了解,自2020年我市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来,通过各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加强巡查、严格执法,梅州城区禁放区内未发生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案事件,春节期间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2021年以来城区空气质量连续四年达标,全市社会治安环境和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其中,2024年梅州城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一,空气质量优良率(AQI达标率)为99.5%,排名全省第二。
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区的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延长《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禁燃区内全年全域继续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管控措施。
近日,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进,明确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街)、社区职责,强调要做好辖区内巡查、预测预报和春节期间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等工作,确保不出现重污染天气。
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如下:
(一)东起长深高速城东出口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东岩背村道→莲塘尾村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罗乐大桥→罗乐大道→罗乐东路与S333线交会处;
(二)南起罗乐东路与S333线交会处→西阳镇与三角镇行政区域交界→三角镇全部行政区域→三角镇与长沙镇交界处(路人坑桥)→梅江河东岸→沿梅江河东岸→梅龙高速梅江大桥→梅龙高速→程江枢纽;
(三)西起程江枢纽→长深高速→长深高速城北互通;
(四)西北起长深高速城北互通→长深高速→长深高速城东出口。
警醒案例1
2022年1月28日,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罚2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
2022年1月25日19时左右,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河东镇下一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抵达现场时,烟花已经燃放完,只剩下弥漫的烟雾和燃放烟花爆竹后残留的纸屑垃圾。经调查得知,燃放者为周某某和何某某。随后,民警依法将二人传唤至河东派出所。经询问,周某某、何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在1月25日19时,周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在吃完晚饭后,有了燃放爆竹助兴的想法,虽然明白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但仍心存侥幸心理,联系了一名认识的男子购买烟花进行燃放。最后,因在禁燃禁放期内燃放烟花爆竹,五华公安依法对周某某、何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二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以后将深刻吸取此次的教训,严格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警醒案例2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稍有不慎,绚丽的烟花可能变成夺命的“炸弹”。2024年,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刘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合伙购进10多箱礼花弹共18000元存放在刘某住家进行售卖;后购进一批烟花爆竹200多箱存放在李某住家进行售卖。
2024年2月,陈某通过抖音向李某购买了一箱礼花弹,当晚陈某在燃放时被炸伤,后陈某的妻子报警。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会同梅县区应急管理局在李某住家查获185箱烟花爆竹、4个礼花弹,在刘某处查获19个礼花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