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某地一施工场所,施工人员登上挖掘机。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被水利局查扣2年的挖掘机被拉到工地上“干私活”?
据极目新闻1月21日报道,近日,河南洛阳汝阳县居民王先生反映,他的挖掘机被汝阳县水利局查扣2年后,出现在当地一山头且有损坏。当地居民韩先生也说,他的装载机在被水利局查扣4年间,换了3个停放的地方,其间不仅封条被撕,还出现了损坏。两人质疑,他们的工程机械可能多次被私自拉到工地上干活。
1月15日,汝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回应称,两台机械因在河道非法施工被查扣,但机主一直未主动进行处理。后来停车场在转移王先生的挖掘机时,有使用挖掘机平整道路的情况。对相关设备被私用以及出现损伤的情况,该工作人员称,在处理完相关违法行为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虽然当地水利局工作人员称,“并未将挖掘机拖去干什么大工程”,但“在转移过程中,因山路不平整,顺便用挖掘机对场地进行了平整”的回应也表明,在被查扣期间,相关机械确实有被使用的情况。这无疑相当不妥。
此事中,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财产归属”问题。从财产的归属层面看,两台工程机械虽然因相关原因被水利局查扣,但本质上依旧属于购买者本人的财产。即便机械被查扣期间,“机主一直未主动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保管,而不是使用被查扣机械。
私自使用被查扣机械在何种场景之下都不该被允许。在这方面,我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可见,在法律层面,如何对待被查扣的公民私有财产,早已明确了相应的边界,这样的边界不能也不该被逾越。
而从报道看,被查扣机械还存在不同程度损坏。如王先生的挖掘机挖斗损坏、部件更换、支撑轮丢失,韩先生的装载机驾驶室玻璃破损、液压撑杆被拆。这也涉嫌违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被查扣机械在被查扣时间段内确有损坏,那涉事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涉及涉事单位对被查扣物品的保管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被查扣机械损坏的情况,涉事单位也必须查明具体原因。如相关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也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借此时机强化相关公职人员对这方面的认识。
一个常识是,无论是谁,在何种场景之下,都不能将民众的合法财产当成“官家财产”。即便此事中如汝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所称“两台机械因在河道非法施工被查扣”,那也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管或处置,而不是拿去“顺便干个活”。这样的常识应该进一步被明确。
总而言之,面对此类事件,行政机关在处置时必须秉持“丁是丁,卯是卯”理念,不能有丝毫逾矩,更不能对民众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坏。本质上,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撰稿 / 苏士仪(媒体人)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