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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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设立终本制度的初衷在于帮助执行法院完成“结案”,以有效减轻工作及考核压力,体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不一样的“关怀”。
这项制度对债权人而言,不仅毫无意义,反而在很多时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债权人利益实现,百害无一利。
正因如此,这项制度从设立之初就争议不断,饱受诟病,废除之声一浪高过一浪,连绵不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中即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终本裁定,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16号)中再次强调:
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坚持以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为原则,严禁盲目追求结案率而随意终结执行,避免多次终结本次执行、反复恢复执行。未开展以下工作的,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穷尽全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搜查措施,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等必要的调查措施;
(三)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但不能处置的除外;
(四)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五)约谈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但涉诉讼费、刑事涉财产刑的执行除外;
(六)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认为执行法官尚未穷尽以上措施终本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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