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李丹青)针对近日上海市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反映某些集采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等问题,国家医保局今天致函上海市医保局,称决定于1月21日由国家医保局负责同志带队,联合卫健、工信、药监部门,赴上海当面听取相关委员、专家关于药品集采政策及中选产品质量保障的意见建议,并重点收集有临床数据支撑、有统计学差异的质量和药效问题线索。
国家医保局在《关于请协助做好当面听取集采药品相关意见的函》中提出,将听取临床一线关于集采中选药品使用实效的感受,重点收集中选仿制药与原研药在治愈率、治疗有效率、不良反应发生率等疗效和安全性指标方面存在差异,且有统计学意义、病例信息可追溯的案例。
同时,按照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企业名称、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的差异指标和变化幅度,汇总形成问题线索清单,正式移交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有关专家反映部分中选药品供应不及时的具体情况,坚决督促中选企业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按标书约定处置。
记者梳理发现,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10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累计成功采购435种药品。
在深入求证集采药品临床使用实效的同时,国家医保局也将介绍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政策和质量保障情况。质量可靠,是药品纳入集采的前提条件;参比制剂(主要是原研药),以及通过国家药监部门组织开展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方可纳入集采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集采由全国医疗机构填报拟采购数量,企业自主报价竞争,中选后签订采购协议,医保部门督促中选企业按协议保障供应。集采协议量一般在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部分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拟采购品牌,无“一刀切”不允许采购使用“进口原研药”的制度安排。
国家医保局称,针对集采药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坚决按集采协议和相关制度追究中选企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选资格、纳入集采违规名单、给予失信评级等。同时,共同商议探讨进一步保障集采药品质效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