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王浩文拐卖儿童上诉案,并于当日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浩文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浩文于2001年至2014年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在湖北、四川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到广东省汕头市等地贩卖,期间共拐卖儿童14名。

2024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等人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造成部分被害人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宣判后,王浩文、胡某雄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决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对被告人王浩文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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