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为防止牲畜或野生动物啃食自家的庄家,会将扁毛霜、毒鼠强、甲拌磷等含有剧毒的农药拌入玉米粒或其他物质,将有毒害性的物质投放到农田及周边,以为是维护自身利益,实质上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中旬,吉县张三发现自家的玉米地经常被动物踩踏、啃食,为防止动物再次破坏棉花地和玉米地,张三便从家中拿出用甲拌磷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在棉花地和玉米地周边。李四放羊经过该处时,3只羊吃了张三撒下的有毒玉米粒后中毒死亡,被害人李四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三地里的玉米粒及死亡3只羊的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甲拌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类有机磷农药。同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毒死亡的3只羊价值1500元。

案发后,张三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四虽对张三的行为予以谅解,但张三在农作物地里投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吉县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情分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成立此罪无需发生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需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存在即可。本案中,牛某某的行为已侵犯公共安全,对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险。


公安机关提醒大家:将毒害性物质投放到农田周边,该行为易触碰法律红线。因此,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己权益时要采取合法的手段,谨记在相对开放的农田或者果园中一定要慎重使用农药,切不可为防止农作物被牲畜啃咬或者农作物被盗窃而随意在农田中、果园里投放剧毒农药。另外,饲养者在放养牛羊等牲畜时,要切实承担起看护责任,以免造成他人和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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