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离婚登记后

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

怎么办?

近日,武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陈某与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陈某今后每月的工资自愿全部留给彭某作为生活补偿费。后因陈某其它收入减少,双方于2018年10月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补充协议,陈某同意把50%的总工资(含退休后的养老金)自愿留给彭某作为补偿和生活费直至其中一方终老。如若女方与他人再婚,则主动放弃对方提供的补偿和生活费。

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支付彭某生活补偿费至2022年5月。2022年6月起至2024年4月期间,陈某仅在2022年7月、8月、10月支付数千元生活补偿费,其余生活补偿费均未支付。彭某多次催要,遭到陈某拒绝,故诉至武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生活补偿费。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彭某在办理离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之后就离婚协议约定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陈某主张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称其欠债较多、身患多病等情况而无力履行《补充协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对陈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武平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彭某拖欠的生活补偿费。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系基于身份关系对解除婚姻、子女抚养以及相关财产处理进行的约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行结束,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也随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理性、审慎考虑,慎重作出承诺,并信守承诺,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的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武平法院观法工作室出品

来源:林光兰

编辑:刘 珍

审核:王立音 方启华

监制:钟书鉴 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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