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爱情的世界里,追求一个人往往伴随着各种心意的表达,送礼物、请吃饭、甚至直接转账表达爱意,都是常见的举动。然而,当追求无果,曾经付出的礼物和钱财是否还能要回?
小李和小王是大学同学,小李一直对小王心生爱慕。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小李在追求小王的半年时间里,送了她一部价值不菲的手机,还经常请她吃饭、看电影,甚至在小王生日时,转账给她5000元作为礼物。然而,尽管小李用心良苦,小王却始终没有接受他的感情。最终,小王明确表示拒绝。小李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于是要求小王返还手机和生日转账的钱。小王则认为,这些是小李自愿赠与的,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小李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小李送给小王手机、请她吃饭、看电影,以及生日时转账5000元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小王接受了这些礼物和钱财,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然而,赠与合同也有其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小王拒绝小李的追求,并不属于上述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此外,小李的赠与行为是基于追求小王的感情,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小李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只有小王接受他的追求,这些礼物和钱财才属于小王,那么这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但在本案中,小李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小李要求返还礼物和钱财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通常无权要求返还。在追求感情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对待自己的付出,明确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毕竟,感情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追求爱情的路虽然充满不确定性,但尊重彼此的选择和法律的规定,才是最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