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

——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吴某斌在澳门一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吴某斌等人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长期组织、招揽境内公民到澳门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截至2022年8月案发,吴某斌赌博团伙控制的账户流入赌资共计3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斌等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量刑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吴某斌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催生相关专业化犯罪团伙,以旅游等名义组织赌客出境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全包式”服务,逐渐形成赌博活动跨境化、行为类型多样化、赌资外流隐蔽化等特点。被告人吴某斌等长期结伙专门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犯罪情节严重,对吴某斌等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严惩跨境赌博犯罪团伙,坚决斩断跨境赌博的资金链和服务链。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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