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管控八个一律”的通知

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控防止大气污染的通知》(湘生环委办[2024]2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株政告[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至元宵节期间实施烟花爆竹管控防止大气污染“八个一律”措施。

一、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内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大气国控监测点周边1500米内相关乡镇(街道)一律和区政府签订承诺书,倡议辖区市民少放不放烟花爆竹:3000米内相关乡镇(街道)承诺辖区不发生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取缔或打击。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及时依法处理。

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投诉的,经查实后一律对举报人奖励200元/次。

六、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全时段全区域采取雾炮洒水降尘,在气象条件允许时必须采取人工增雨降污。

七、禁燃宣传教育一律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八、对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污染天气的辖区,市人民政府一律对其进行通报约谈。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株洲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来源丨新湖南

编辑丨唐思捷

审核丨刘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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