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宇航
崇兴法庭法官助理
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财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限定继承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责任,此种情形下,遗产范围的确定就至关重要。
不同观点:
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应当在审判程序中查明?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查明。确定继承事实是判决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遗产状况必须作为审判要点予以查明,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应当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实务中很多法院亦会依职权查清遗产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需详细查明。从证据距离远近看,继承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一般难以为外人知晓,只要继承人无相反证据证明未继承或者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笼统判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无不妥,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继承人逃避债务。至于遗产范围,可待执行环节查清,若有继承,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
倾向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实体处理的角度考虑。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中的积极财产的同时还需承受遗产债务,该债务范围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因此,不查明遗产范围,就无法确定应清偿的债务总额和继承人的责任大小,判决结果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91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是否继承遗产是案件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之一。正是基于继承遗产这一客观事实,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才须就遗产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若继承人未继承或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故,未查明遗产范围,就无法判断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判决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从执行程序的角度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4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给付内容明确”之规定,给付内容明确是执行实施类案件受理的前提。在遗产继承情况未查明的情况下笼统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就无法确定后续执行内容,且易诱发执行异议之诉等,严重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此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依然无法确定遗产范围,也会导致判决空置,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考虑。笼统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能会导致在执行阶段所有继承人均被列为被执行人。若是在执行阶段仍无法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进而对所有继承人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继承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对继承人财产的执行亦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综上,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应最大程度在审理时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以此来确定继承人承担责任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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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