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玉溪钢铁集团振飞钢铁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年产75万吨普钢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澄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深加工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60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昆发改资环〔2024〕6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产能提升项目(项目代码:2210-530102-89-02-657372)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拟新建3条年产能40万箱的烟标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和配套设施,搬迁2条年产能40万箱的烟标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和配套设施,项目年总产能为200万箱,分三期建设。一期新建1条年产能40万箱的烟标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10色烟标凹印机1台(套),双工位烫印机3台、全自动清废模切机2台、高端卷烟专用条盒生产线2条、小张品检机2台、品检复卷机1台等及动力、环保治理配套设施,实现年产能40万箱;二期将红锦路362号生产点设备搬迁至红锦路281号(原昆烟打叶复烤车间),原厂设备年产能80万箱,新建1条年产能40万箱的烟标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10色烟标凹印机1台(套)及配套设备和配套设施,实现二期年产能120万箱;三期新建1条年产能40万箱的烟标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10色烟标凹印机1台(套)、双工位卷筒纸烫印机2台、卷筒纸模切机1台及其他辅助设备,实现年产能40万箱。
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为9661.70吨标准煤、等价值为23445.46吨标准煤。其中一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914.0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640.24吨标准煤;二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5879.27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4286.87吨标准煤;三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868.38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518.35吨标准煤。
项目年产烟标200万箱,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8.31吨标煤/万箱。其中:项目一期年产烟标40万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7.85吨标煤/万箱;项目二期年产烟标120万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9.00吨标煤/万箱;项目三期年产烟标40万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6.71吨标煤/万箱。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12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玉溪钢铁集团振飞钢铁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年产75万吨普钢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62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玉溪钢铁集团振飞钢铁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升级年产75万吨普钢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1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3-530423-04-02-91367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年产75万吨普钢。改造云南穆光工贸有限公司部分原有厂房,购置安装100吨电炉1座,100吨LF精炼炉1套,5机5流板坯连铸机1套,配套建设辅助及环保设施,形成年产75万吨普钢生产规模。
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为48960.82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19492.68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66.95千克标准煤/吨;其中: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电耗379.93千瓦时/吨、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耗59.56千克标准煤/吨,LF精炼工序能耗5.40千克标准煤/吨钢水,连铸工序能耗6.69千克标准煤/吨钢水;单位增加值能耗3.50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玉溪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玉溪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澄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深加工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61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澄江神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深加项目节能报告变更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1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112-530422-04-01-870228)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厂房面积24000m2,主要内容包括肉制品原料库、常温成品库、肉制品成品储存库、魔芋清水产品生产车间、肉制车间、办公区、职工宿舍等,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魔芋清水产品9000吨,年产速冻肉制品12000吨。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5260.05吨标准煤(当量值)、9379.77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魔芋清水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32.81千克标准煤/吨,速冻肉制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38.73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92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云南网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