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件件系民心。寻甸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关注的侵财民生案件,持续发力、精准打击,切实保障群众财产安全。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看到美丽的花草盆景驻足观赏是人之常情,但如果直接动手“顺走”,非但不是君子所为,而且还会受到法律惩处。
近日,寻甸县公安局金所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李先生报警称,摆放在门口的4盆紫薇木盆景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分析研判,民警很快锁定一名可疑男子。监控显示,该男子深夜将车停放在李先生家附近,趁四下无人之际,便将盆景尽数搬上车逃离现场。
经摸排走访,民警在锁定该男子住处后,迅速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盆景。经调查,吕某途经李先生家门口时,看到其栽种的紫薇木盆景长势喜人,于是心生贪念,趁深夜将盆景盗走。目前,吕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起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