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婚假,同时对生育支持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本决定自1月1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条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这意味着,婚假最长可休18天。
发布会现场。
此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1至3天婚假不能满足年轻人筹备和举办婚礼的时间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婚登记率和生育率,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同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在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在强化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根据国家最新政策精神,结合人民群众诉求,在条例中补充完善了生育支持相关政策措施。条例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人口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山东是人口大省,也是全国唯一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双过亿”的省份,做好人口工作责任重大。省委、省政府2022年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正《条例》,推出一系列支持生育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释放生育潜能,提振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全省出生人口在连续七年下降后,2024年实现转降为升,政策激励效应初步显现。
2022年修正《条例》时,增加2个月产假,延长至158天;并增设15天陪产假、10天育儿假、7天或者10天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护理假,受到群众热烈欢迎。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延安表示,本次修正《条例》,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也就是说婚假最长为18天。同时,根据国家最新人口发展政策,对其他相应条款作了修改。《条例》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口高质量发展与人民高品质生活结合起来,从我省人口发展实际出发,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作出完善婚假规定,为推动适龄婚育,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并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大众报业·农村大众记者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