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本报从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宿州埇桥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11·5高处坠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11月5日16时许,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钱营孜发电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监理单位为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安徽电建二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淮南市广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2024年11月5日6时40分许,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赵某亮召开班前会,安排安装工李某均、张某峰及2名起重工吊装锅炉疏水扩容器及钢架。7时许,4人到达现场,开始疏水扩容器吊装作业。15时10分许,进行钢架上部横梁和斜撑组合件吊装作业。组合件到达指定位置后,李某均、张某峰2人在17m平台处,将速差自控器安全钩固定在安全带D型环,沿软爬梯向上攀爬,准备连接钢架组合件和立柱。攀爬过程中,未全程将安全带挂钩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15时40分许,李某均攀爬至钢架立柱约25m处时踏空失稳,导致速差自控器钢丝绳因受力发生断裂,致使李某均坠落至地面。亡者李某均,系淮南广通公司安装工。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均所用的速差自控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此外,调查组还指出,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个体防护装备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非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发的速差自控器。上海电力监理公司项目部未发现并制止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相关单位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防护装备,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淮南广通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赵某亮,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淮南广通公司总经理、法人陈某,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陈某兵,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安徽电建二公司项目部经理苏某华,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此外,淮南广通公司及其项目部,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其处六十五万元的罚款。

上海电力监理公司及其项目部有关问题,移交宿州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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