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问:“若人不是从一出生就进入了战争状态,那他们一直要从头武装到脚,一直要锁门,是出于什么原因?”可霍布斯忘记了,人是在社会构成后才找到彼此进攻、保护自身的原因,他让社会构成前的人做了社会构成后的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湖北的一位民警,50岁,派出所副所长,在2024年6月1日这天执行公务抓坏人的时候牺牲了,被坏人刺了15刀,血染红了警服。

坊间有一个争论点:他当时带着武器,但是全程没有开枪。媒体披露的原因是,那个民居很狭窄,罪犯躲在里屋,罪犯的老娘以及一起出警的同事们有可能会被误伤;尤其是罪犯持刀冲出来的时候,罪犯的老娘上前阻挡(不清楚是阻挡儿子杀人还是阻挡警察抓他儿子),帮了倒忙,民警更担心伤及无辜。

总之,民警在面对一个穷凶极恶的持刀歹徒且疑似有报复社会、精神障碍的时候,从始至终都没有扣动扳机,一片混乱中,他被歹徒刺了15刀。

事后有律师指出了更深层的原因: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潜在但影响深远的偏差,导致一线执法人员对于警械的使用存在顾虑,甚至数量众多的警务人员事实上根本就不知道如何使用警械,也从来都没想过使用警械,尤其是枪支——每次开枪,无论是非对错,总要接受法律的处理(有很大概率是惩罚而非疏导)。

此事发生不久,某地的一个不明身份人员对停下车查看贴在围挡上的告示的一位车主进行了轮番威胁,面对车主的镜头,他大放厥词:不会打你,是法治社会救了你,知道不?

这种社会渣滓恰恰道出了社会的真相,这可真是讽刺——

法治社会,确实“救”了合法公民。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这里的好倒不一定是救死扶伤,不触犯法律就算好人,法治社会当然要保护守法者,同时也要杜绝好人被无端地伤害,起到一个惩戒坏人不要犯罪的作用。

但是法治社会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救”了坏人。

当然不是说法律法规偏袒坏人,而是在很多场景下,好人也会顾忌,万一做了好事却惹得法律发神经再把好人给抓起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算了,不做好事了,明哲保身……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不就相当于变相地“救”了坏人吗?

湖北的这位英勇牺牲的民警,倘若没有“警察开枪一定会被处罚”的顾虑,而是相信我们的社会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共事件与道德导向,我相信他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当然,这不是在责怪这位牺牲的民警,我尊敬他,为他惋惜,看到他的女儿痛失父亲的画面,责怪这样一位英雄又于心何忍?

我想责怪的是对于社会事件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系性的模糊与粗糙。

尽管有着非常明确的执法标准,有着非常专业化的各种文件,但在实际执法中,对于民警合法合理使用警械的问题很显然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

一方面是所谓的法治社会对于“警察打人”这样的倾向过于敏感,仿佛警察只要动用了武器就一定是在“做坏事”,有关方面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有委屈一线执法者了,这大概也能部分地解释很多时候执法者为什么下意识地要和稀泥,真的也挺无奈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大概是因为法治也治不了很多躲在暗处的不公不正吧。

另一方面,执法者自身的执法水平、专业性也是个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执法者相当于是一线的“大法官”,他必须在现场当机立断,有理有据,训练有素,把事情处理好,这需要理论上的培训与实践上的磨练,但我们的很多年轻的警官很显然在一线是做不到的,遇上撒泼耍赖的混蛋,他们也表现得一点办法都没有……

更别说遇到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了,“果断处理”警情累积的经验太少了。也许从好的一方面来说,这大概说明我们的社会治安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吧,警察可能一辈子都开不了一次枪。

为那位英勇牺牲的民警默哀,向他致敬。但愿他的牺牲能唤醒全社会对于那些真坏人的警惕,以及更加是非分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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