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大家最关心的事情之一

就是今年是否能够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

南充9县(市、区)陆续公布了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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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阆中市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及时段

(一)禁放区:阆中市保宁街道(蟠龙路社区姜家拐〈原收费站〉)至沙溪街道212国道滕王阁牌坊、滕王阁社区〈原嘉陵村〉一线以南的区域,江南街道主城区(含龙潭社区),河溪街道主城区(含古城机场周边黑山岩村、东岳庙村、时新村、石龙社区、黑石村、龙狮村),保宁街道、七里街道主城区全域。

(二)限放区: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

(三)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3.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重要桥梁、铁路沿线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 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5.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 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况处理。遇有特殊情形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备审批。

四、鼓励社会监督。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电话:阆中市公安局110、阆中市应急管理局0817-6306110、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6263949。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阆中市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放区域和时段

(一)禁放区域:南台街道(原永清乡除外),晋城街道,常林镇(原宏桥乡、群德乡除外),多扶镇(原金山乡、扶君乡除外)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时段: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6.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 、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西充县公安局110,西充县应急管理局0817-4202157,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4563456,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12345。

六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加强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17-7222203、110。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下图红色区域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大致区域

具体位置参考通告内容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各级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一环路以外区域:

1.朗池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2.东升镇全域、望龙湖镇全域、渌井镇全域、经开区全域;

3.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新店镇原法堂乡行政管辖区域;

4.文物保护单位;

5.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6.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9.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

三、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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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有效期为5年

2025年仍然延用以上相关规定

下图红色范围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大致区域

具体位置参考通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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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虽美,生命更贵

大家购买烟花爆竹时

一定要到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正规商店购买

并按照相关规定

在限定区域燃放

同时

需要提醒的是

切勿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隐瞒不报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对禁售禁放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坚决说不!

来源 | 顺庆公安、高坪公安、嘉陵播报、阆中公安、云上南部、微西充、仪陇融媒、无线营山、蓬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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