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上,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积聚,氏族社会不断瓦解、私有制社会逐步形成,是世界范围内具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恩格斯指出:“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方团体了。”从公有制的氏族社会到私有制的阶级社会转变的规律性,在上古时代的中国历史发展中,同样得到切实有力的印证。
据《礼记·礼运》记载,伟大思想家孔子曾就氏族社会解体、私有制形成的历史过程,作过深刻睿智的论述。他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是谓大同。”所谓“大同”之世,财富共有,人力共享,社会共同管理,没有私有财产,正是氏族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从社会形态来看,恰好对应了以尧舜禅让为表征的历史阶段。孔子又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是谓小康。”所谓“小康”之世,出现了私有财产,也出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城池、军队等国家机器,自然也出现了经济财富和政治权利的世袭化,从社会形态来看,恰好对应了以夏禹传子为表征的历史阶段。马克思指出:“封建的土地占有制已经包含土地作为某种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私有财产的统治一般是从土地开始的;土地占有是私有财产的基础。”而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生当春秋中期的孔子,已经透过茫茫历史云烟,上溯至此前一千六百多年的夏代之初,他以如此深邃的目光,看到尧舜时代氏族公有制和夏商周三代私有制之间的本质差异,以及造成这种差异的历史根源;看到夏代的建立标志着私有制和国家的确立,并一直贯通于夏商周三代。可见,孔子是把夏商周三代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孔子的真知灼见,不仅表明了他本人的渊博睿智,也表明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不仅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普遍性和真理性,也以其对历史发展的深刻洞察,体现了中国文化的无限广阔的胸怀和视野,及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和人文情怀。孔子在不同时空条件下,从思想逻辑层面,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遥相呼应,互为补充,这充分显示了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内在一致性。
宏观地看,夏商周三代的历史,具有一脉相承的根基和传统,共同构成了孔子所谓“小康”社会的形态特征。张光直指出:“从物质遗迹上看来,三代的文化是相近的:纵然不是同一族,至少是同一类的民族……全世界古代文明中,政治、宗教和美术都是分不开的,但只有在中国三代的文明中这三者的结合是透过了青铜器与动物纹样美术的力量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三代都是有独特性的中国古代文明的组成部分,其间的差异, 在文化、民族的区分上的重要性是次要的。”他虽是从青铜器与动物纹样美术的艺术史着眼,其结论同样令人信服。由此带来的启示,就是进行中国文学精神溯源,不应局限于诉诸文字的书面文献,也应注意口耳相传的口头传说,从现存作品推及早期流变,并结合整个历史文化的宏阔背景和进程加以考察。因此,将夏商周三代的历史文化(包括文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从共性上发掘其深厚的历史意义,进而揭示其内在连续性的规律,既符合客观实际,也是学术研究的必然趋势。
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迄今约有四千一百年左右。关于夏代农业文明,不仅在口头传说和书面文献中多有记述,并被系统地载入司马迁《史记·夏本纪》中,如今更得到大批考古研究成果的坚实支撑。考古学发现,位于洛阳偃师的二里头文化,就属于夏文化的典型遗存。苏秉琦指出:“从有关夏纪年各种说法与碳14年代的比照来看,从夏人活动区域的考订与考古学文化分布范围的比照来看,从夏代的文物典章制度与考古学文化内涵的比照来看,从夷夏关系、夏商关系与考古学文化关系的比照来看,二里头文化更像是夏文化。”夏代社会发展,特别是以农业生产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达到了相当高度。李民指出:“要了解夏代文化,首先值得提出的就是那个时候的农业生产。夏代的中心地区位于黄河中游,气候适宜。”并进而指出:“总之,从各方面来看,社会已脱离了原始氏族公社阶段,而发展到阶级社会。也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由‘大同’社会转变到‘小康’时期。这些正是夏代文化的重要内容。”夏代文化证明,黄河流域农业文明的发展,促进了氏族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社会的到来,从而有力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后世中华文化不断滋生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农业文明的出现是古老而普遍的。恩格斯指出:“农业是整个古代社会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在欧洲各国,由于农业发展而导致了氏族社会公有制的普遍解体。马克思指出,氏族公有制(即原始公社所有制)的瓦解,“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的制度性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他特别关注西欧各国曾不同程度存在的“农村公社”,指出其主要特征,首先是“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然而狭窄的联系,就更能够扩大范围并保持同其他公社的接触”。显然,“农村公社”是从氏族社会进入私有制初期的兼具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因素的基层社会组织。后来,恩格斯进一步阐发说:“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方团体了。”这一论述,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当然,就中国上古时代历史发展来看,从氏族社会向私有制的转变过程,既符合一般规律的普遍性,也具有基于自身条件的独特性。具体说来,就是建立在深厚农业文明基础上的夏商周三代,在从氏族社会进入私有制的过程中,家族血缘关系并未解体,而是通过独具特色的农村公社形式,延续到新的社会形态中来,即如孔子所言:“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孔子所谓“小康”,正是进入了私有制社会的夏商周“三代”。夏商周的社会组织形态,明显具有马克思所指出的“农村公社”的特性,从早期兼备公有和私有两种因素,到最终走向私有制社会。不过,氏族社会的原始公社的血缘关系,进入夏商周时代以后依然深深植根于社会深层结构之中,演化为宗法制度和相关伦理观念,形成了家国浑融的特定形态。历史学家晁福林认为:“西方古代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氏族解体为其明显标志;而中国古代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氏族不仅长期存在,而且还有所发展。”这种历史发展,充分印证了马克思的精辟预言:“并不是所有的原始社会都是按照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由此也体现出中华民族历史传统的特定轨迹,以及人类文明发展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夏商周三代社会属性大体接近,根本制度一脉相承,其内在连续性是昭然可见的。这种制度,古人曾予以高度概括,称之为“礼”。正如孔子所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当然,在历史继承中不断发展,随着不同的时代需要,某些内容必然有所损益,而其基本制度和原则随着时代推移而积淀下来,保持着质的稳定性。
首先,政治方面,夏商周三代一脉相承的分封制,是在当时条件下,从松散原始的部族联盟向郡县制的统一国家演变过程中极其重要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文化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其历史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郭沫若指出:“分封诸侯在夏代就有了,相传夏王少康将其幼子曲列分封于缯,其后裔延续到商、周两朝,一直列为诸侯。”可见,它是从氏族社会血缘关系基础上演变而来,并打上了私有制社会的印记,即由血缘亲疏来确定政治尊卑的国家制度。夏代分封的情况,据《吕氏春秋·用民》所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又据《史记·夏本纪》所载:“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商代分封的情况,据《吕氏春秋·用民》所载,商汤时有“三千余国”。这数字未必准确,但分封的事实是确凿的。《史记·殷本纪》也记载了当时诸侯分封的情况:“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郭沫若指出:“商代的统治区域远远超过夏代,更进一步推行了分封的制度。”西周之初,更进行了大规模土地分封。据《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夏商周实行分封制,主要目的是通过同姓诸侯的分封,树立牢固藩墙,捍卫朝廷的安全。至于异姓诸侯的分封,则含有承认原有部族权利、奖励功臣和盟友等多重因素,根本上还是通过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确立政治地位的尊卑贵贱,维护天下的长治久安。社会分为君子(即贵族阶级)和庶人(即平民阶级),庶人中占大多数的居于乡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即为“野人”,而少数居于城市、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即为“国人”。但即使对不同阶层、不同血缘的社会成员,也应按照血缘亲属的关系来管理,即孟子所谓贵族阶级“为民父母”的社会治理方式。
其次,经济方面,夏商周三代一脉相承的井田制,反映了从氏族社会进入私有制社会早期、公有制(即“公田”)和私有制(即“私田”)并存的历史状况,是公社成员普遍保持一定土地财产的“有其温情的一面”的社会形态。
金景芳指出:“井田制的本质特点正在于把土地分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这个论断,是符合历史实际的。据《孟子·滕文公上》载,孟子曾详述了井田制的有关细则:“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这里,孟子所谓“公田”,就是名义上仍归公社公有、实际上已为贵族阶级所掌控的田地;所谓“私事”,就是在公社成员私人所有的田地(即“私田”)上从事农业生产。孟子从《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经典诗句出发,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历史解读。至于贡、彻、助,则是广大庶人对贵族阶级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所做的各种奉赋。这为我们认识夏商周三代社会形态,特别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同时并存、互相补充的历史事实,及其在诗歌、散文等作品中的文学表现,提供了珍贵材料。
第三,社会方面,夏商周三代从农业文明深厚基础上形成的宗法制度,通过进入私有制以后依然稳固延续下来的家族血缘关系,建立起尊卑有序、和睦亲近的秩序规范和伦理体系,凝聚了共同应对外部各种挑战的强大力量。
宗法制以“孝”为核心,涵盖了血缘关系、家族伦理、社会规范等多重意义,这恰是三代礼制的基础。所谓“宗”,《白虎通·宗族》云:“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可见,宗法制的意义,一是“和睦”,二是“纪理”。金景芳认为:“宗法是一种家族制度,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在宗法制度里边,虽然也反映了若干阶级社会的色彩,但是,宗法的维持,主要靠传统习惯,不能用阶级来解释。”宗法制的意义,在于通过宗族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对内形成和谐稳定的等级秩序,对外凝聚团结强大的群体力量。与政治方面的分封制、经济方面的井田制互相支撑的社会方面的宗法制,正是夏商周三代礼制的基础。如《左传》文公二年云:“孝,礼之始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友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宗法制的规范和伦理,并不限于上层贵族阶级的范围,而遍及全体社会成员,成为人们自觉遵循、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和伦理观念。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书中所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就夏商周三代的历史情况来看,宗法观念所以能长期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思想,固然与贵族阶级社会权力的影响作用相关,同时也因为这种伦理思想的核心(即孝的观念),来源于并符合了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心理。
礼制传统是夏商周三代一脉相承的制度规范和伦理观念。到了西周初年,周公更为发扬光大。据《史记·周本记》记载:“周公……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周礼的建立,是在历史传统的继承中与时俱进,根据时代需要而加以创造性发展的结果。孔子曾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所谓“鉴于二代”,是指对夏商二代的继承;所谓“郁郁乎文哉”,则是对西周礼乐制度上升到新高度、新境界的由衷赞美。春秋时代,人们对于以孝为基础的礼制的社会作用,认识更为透彻了。《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晏婴语:“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夏商周三代的社会形态,归结为一脉相承的礼制传统,其内在连续性也就昭然若揭了。
杨向奎指出:“大禹时代,还保留着不少原是共产主义的痕迹,同时也有不少阶级社会的史料。”其实,不仅在大禹时代,而且延伸到夏商周三代,作为氏族社会重要遗产的血缘关系,经过历史变迁而延续下来,与新的社会结构相融合,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组织形态。分封制、井田制、宗法制,以孝的伦理核心凝聚起来,形成完备谨严的礼制传统。在社会生活上,在贵族阶级和下层民众之间,既有威严的压力,也有温情的联络,如马克思所说:“领主对他们的态度具有直接的政治性,同时又有其温情的一面。” 在精神文化上,就形成了以孝为基、家国一体的思想和实践。总之,夏商周三代礼制传统,具有一脉相承的突出的连续性,把个人、家族、社会、国家紧密联系起来,渗透到中国文化的深层底蕴,对中华民族历史发展、文化特质、文学精神,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选自:家国情怀:中国文学精神溯源——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文学考察,《文学遗产》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