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家园是我家,森林防火靠大家”。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县的森林禁火令已明确,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为禁止野外用火期。

案例警示一:随意丢弃烟头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10月3日下午,天华镇熊某某在为其父亲坟前割草期间,将一根烟头随手丢到路边草丛中,由于山上枯草过多,风势较大,最终引发山火。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790平方米。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警示二:上坟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10月2日下午,百里镇刘某某前往自家坟山上坟祭祀,点燃烟花爆竹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涉案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74平方米,为公益林,林地面积574平方米(马尾松)。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案例警示三:田地间烧茅草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10月6日14时许,小池镇张某某在田地烧芭茅草时,引燃周围树林着火,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0.1985公顷(2.9775亩)。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四: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处罚

2024年12月18日,牛镇镇彭某某想清理家门口路面,遂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因当天刮风,未能控制住火势,导致何子龙山着火。经鉴定,涉案山场过火面积为2505平方米,其中林山1128平方米,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果园面积1377平方米。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因彭某某年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


当前,我县持续干旱无雨,森林火险等级极高。随着春节临近,祭祀上坟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

太湖公安提醒大家:不要从事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请自觉遵守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争做守法守纪好公民,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来源:太湖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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