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为持续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今年继续执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相关政策。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01
主 城 区
本市城区243省道(122省道路口至洪武路路口)、洪武路(243省道路口至人民路路口)、通宁路(洪武路路口至石狮路路口)、石狮路(通宁路路口至宁杭北路路口)、122省道(宁杭北路路口至243省道路口)围成的闭合区域内和党政机关单位驻地、交通枢纽等地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02
宝 华 镇
江乘大道(312国道宝华段)以北区域:宝华大道(汤龙路宝华段)以东,南龙路界以南,景城大道以西,江乘大道(312国道宝华段)以北所围成的区域;
江乘大道(312国道宝华段)以南区域:七乡河镇界以东,江乘大道(312国道宝华段)以南,琅琊大道至普照路以北,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以西(含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所围成的区域;
新城源山区域、锦隆花园区域、嘉烨区域、中宝物流区域、铜山寺区域、惠豪保温厂区域。
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相关政策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积极举报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
举报热线:
“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处罚措施:
凡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少一点烦燥,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多一点安全
禁燃禁放,人人有责
内容来源 | 句容公安
编辑 | 张萌萌
校对 | 许鹏锋
审核 |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