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美国陆军拟成立无人机部队,共确立了四条指导原则,其中第四条原则,我觉得极为重要。
第四条原则是:需确保无人机部队不会成为陆军航空兵部队的下属单位,在当前及未来战场上,无人机部队应作为陆军航空兵部队的“合作者”,承担有人驾驶飞机难以完成的任务。
未来战争的无人化智能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将无人机作为陆军航空兵部队的下属单位,根本就体现不出无人机的极端重要性。
未来无人机的使命任务,不应该定位在陆军航空兵上,无人机主要执行侦察、情报、监视、跟踪和打击等任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完全取代有人机,所以无人机与有人机协同工作很重要。
我们知道,陆军航空兵只是作为陆军的一个兵种,其职责定位是陆军作战的一个领域。很显然,这与未来无人机的使命任务不同。
如果将无人机作为陆军航空兵部队的下属单位,那就极大地限制了无人机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