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月17日电(记者刘惟真、黄江林)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天津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保护的要求,科学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等。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条例指出,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原则,以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为前提,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遗产内涵,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增强传承活力,充分发挥其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作用。

  为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条例还明确,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项目实施。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天津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该条例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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