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

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和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6日。

二、森林禁火区:象山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象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村委(社区)、乡(街道)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秀峰区



七星区


叠彩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经研究决定,自1月8日零时起至1月25日24时止,在全区所有林区内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实行森林禁火。

一、森林禁火期内,在全区所有林区内禁止一切烧荒山、烧田埂地边杂草、烧火灰积肥、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村委(社区)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警报警电话:12119,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73-8983185)。

四、大河乡人民政府,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各村委(社区)要组织人员,特别是护林员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火情,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扑救。

五、凡在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叠彩公安分局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临桂区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我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2月12日和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9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区境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

三、森林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3—5586119)。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雁山区


资料来源:桂林晚报

值班编辑:檀宁岚

责任编辑:闫佳佳

值班主编: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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