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内容为业主代表提供,仅代表业主观点;相关原始证据将视情况变化公布
相关证据
注:图片转文字,如有讹误以上图为准
【证据一】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滕住建公开告字(2024)3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大同天下桂香苑资金余额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
桂香苑1号楼2单元、1号楼2单元电梯、2号楼1单元、3号楼1单元、6号楼1单元、6号楼2单元、7号楼1单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及相关明细。
证据来源: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证据目的:桂香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已使用829656.04元,其中根据已公开的桂香苑1号楼2单元、1号楼2单元电梯、2号楼1单元、3号楼1单元、6号楼1单元、6号楼2单元、7号楼东电梯、7号楼1单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
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桂香苑1号楼2单元、2号楼1单元、3 号楼1单元、6号楼1单元、6号楼2单元、7号楼1单元,1号楼2单元电梯、7号楼东电梯)均未向业主如实告知。
加装电梯移动保护装置(桂香苑1号楼2单元、2号楼1单元、3 号楼1单元、6 号楼1单元、6 号楼2单元、7 号楼1单元)为特征设备检验意见提前建议的,并不属于应急使用条件;计划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严格使用业主表决方式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该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违法违规使用。
根据信息公开内容加装的电梯移动保护装置价格不公允,每套价格23800元,电梯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主板系统SDSB-01为7500 元每台、夹绳器JSQ6为2250元每台及辅材),实际市场询价远低于该价格。
在所有审批材料中征得部分业主意见时均描述为“建议加装并未提及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即所有业主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知情;
所有的电梯移动保护装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间均记载错误,申请审批中均记载为9月29日启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急使用,实际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在2021年9月24日,即实际安装时间均应远早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时间。即该电梯移动保护装置的安装并不属于应急使用。
电梯移动保护装置的所有装置提供单位为枣庄畅林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于滕州市龙泉街道善国中路19号,住建局院内。
【证据二】1号楼2单元电梯、7号楼东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及相关明细;
证据来源: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证明目的:1号楼2单元电梯因消防栓爆管电梯进水维修,7号楼东电梯因电梯主板及光幕原件更换,该情况属于人为损坏或存在管理责任、存在具体侵权人的,均不属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该项目的实际维修施工单位为山东博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刘娟占99%,股东刘华占1%),为山东嘉庆阳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刘娟占90%,股东刘华占10%)关联单位,该维修业务是否发生,价格是否公允,消防栓属于物业维修巡护的职责范围,因消防栓爆裂产生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该部分属于物业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套取维修基金。
【证据三】2024年10月30日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桂香苑小区业主刘金祥等人提请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申请的回复》
证据来源: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证明目的:回复内容的依据事实不清,就关键问题“动用维修基金是否通知业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进行调查。
回复第2页中对桂香苑小区项目经理李民歌进行问询,李民歌明确表示“虽然我公司没有标注资金使用来源,但是我们在实际入户征求业主意见时,已告知业主加装电梯应急保护装置是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经费”,该回复与政府信息公开中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材料明显不符,根据证据1所有向业主出示的材料中均未提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桂香苑物业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滕州市住建局作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主管单位,在未告知业主,未征得业主同意情况下在2021年直接动用住宅维修基金八十余万,且该住宅维修基金直接拨付给了枣庄畅林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在滕州市住建局院内,2021年4月成立,2022年6月17日注销)。
该回复已经认定1号楼2单元消防管爆裂,该行为属于存在具体侵权人,在存在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物业公司作为消防管道的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论侵权人是谁,均不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滕州市住建局应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责令物业公司返还维修基金。
——业主回应全文结束——
附:2024年10月30日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桂香苑小区业主刘金祥等人提请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申请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