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盛趣游戏IP维权报告2024》中所涉维权案例为基础,探讨案例中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认定,为读者提供一个游戏IP维权的清晰和全面的理解框架。同时为相关的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 | 周游

编辑 | 布鲁斯

近期,盛趣公司发布《盛趣游戏IP维权报告2024》,报告揭示了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其旗下诸如《热血传奇》《传奇世界》《冒险岛》《龙之谷》等热门游戏频繁遭遇侵权的情况。游戏IP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包含的权利复杂多样,涵盖了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领域,这无疑增加了维权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本文以报告中所涉维权案例为基础,探讨案例中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认定,为读者提供一个游戏IP维权的清晰和全面的理解框架。同时为相关的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

1. 游戏人物形象、游戏场景侵权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游戏人物形象和游戏场景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冒险岛”案[1]中,游戏《彩虹物语》在抖音平台、微信公众号、游戏官网等渠道进行推广宣传时,在宣传视频中使用了诸多的数龙公司《冒险岛》官方游戏画面及素材。法院认为,《彩虹物语》官网使用的“花蘑菇”“火焰龙”,《彩虹物语》游戏使用的“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虽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异,但该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整体造型、色彩的搭配、相关元素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彩虹物语》抖音广告中使用的“蘑菇房”“NPC-拉克里斯”“明珠港地图”“花蘑菇”“飘飘猪”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场景基本相同。故前述形象、场景与权利游戏相应形象、场景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大蓝公司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 游戏动态画面侵权认定

游戏中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具有“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核心特征,其复杂的制作过程和最终的视听表达效果体现了游戏动态画面的独创性,可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动态画面侵权认定中,法院认为将大蓝公司有异议的游戏画面与权利游戏相应画面进行比对,两者仅在取景的远近方面存在差异,其余要素均无变化,本院据此采纳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的动态画面全部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根据权利游戏的游戏规则、相关画面,可以认定权利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可以呈现具体的故事情节,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权利游戏部分动态画面的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上述两部分为冒险岛案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部分。主要涉及模仿抄袭有效设计的侵权行为,模仿抄袭游戏设计通常涉及对游戏元素如角色造型、故事情节、界面布局等进行复制或模仿等。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考虑相似度、原创性等因素。实践中,完全相同的复制容易认定为侵权,而对于部分元素的模仿,则需通过综合评估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游戏动态画面中包含游戏人物形象、游戏场景等静态部分,游戏画面在具备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具备故事情节的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不影响权利人将游戏画面中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对权利人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在确定损害后果时仅需考量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可。

二、游戏商标侵权认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第二项明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龙之谷”案[2]中,两上诉人将“龙之谷”“华昌龙之谷”作为涉案游乐园的名称,在游乐园内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了“龙之谷”“华昌龙之谷”等标识,上述使用行为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涉案标识,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在案证据显示,两被上诉人对《龙之谷》游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运营和大范围的宣传推广,该游戏亦获得了诸多奖项和荣誉,足以证明涉案两枚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将被诉侵权标识与两被上诉人的权利商标相比,与权利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龙之谷”的文字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两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为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商标侵权案,并被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评选为“2024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网络游戏名称出现盗用现象频发,表现形式多样,如本案直接复制或模仿网络游戏名称,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导其认为与正版游戏存在关联或属同一来源。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搜索关键词盗用,即盗用者将网络游戏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但链接到的却是自己的游戏产品或服务;域名盗用,即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域名,并将其恶意转移或篡改,导致玩家无法正常访问游戏服务器等多种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跨行业、跨领域,使得游戏名称商标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更为复杂的挑战。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1. 虚假宣传行为

在“冒险岛”案中,大蓝公司就其游戏进行宣传时,使用“冒险回归”“岛民集结,冒险再出发”“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扎昆开荒招募,岛民必入”等表述,将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建立关联,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具有关联性。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法院认为,被诉游戏系由权利游戏原班人马打造,被诉游戏系权利游戏的手游版再现等,欺骗、误导了喜爱权利游戏的玩家,构成虚假宣传。

2. 盗版卡牌盲盒行为

直播平台上出现大量名为“热血传奇”的游戏卡牌在线销售,并通过直播拆卡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大肆销售推广,卡牌包装上显示“热血传奇”,“LEGEND”及“盛卡网络正版授权”字样,并通过“直播爆装备”等方式销售推广,经查卡牌包装及牌面上未经许可盗用《热血传奇》注册商标,盗用大量《热血传奇》《传奇永恒》相关商标及核心元素,包括“盟重士城”“祖玛寺庙”“丛林迷宫”“沙巴克”等知名地图、“骷髅战将”“月魔蜘蛛”等知名怪物及大量精美壁纸原画等等。同时,《热血传奇》知名极品武器装备“屠龙刀”“骨玉权杖”“逍遥扇”麻痹戒指”还被制作为“稀有卡牌”,并作为抽卡噱头吸引用户大量购买爆装。大量用户误认其与盛趣游戏官方存在正版授权合作。

经法院开庭审理,侵权方均愿意就卡牌销售金额全额向盛趣游戏赔付经济损失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承诺立即停止销售所有“热血传奇”盗版卡牌,销毁所有“热血传奇”卡牌,并承诺此后不再销售任何侵犯《热血传奇》或《传奇永恒》IP的商品。

四、私服外挂刑事犯罪认定

1. 私自架设服务器行为

在“無双永恒”案[3]中,被告人范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永恒之塔》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無双永恒》游戏吸引玩家充值获利。经鉴定,《無双永恒》游戏与《永恒之塔》游戏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为。被告人共同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 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行为

在“紫龙”案[4]中,被告人陈某某等共同研发《彩虹岛》游戏“紫龙”外挂,通过淘宝店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0余万元。经鉴定,“紫龙”外挂属于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

综上所述,《盛趣游戏IP维权报告2024》通过涵盖从民事到刑事、著作权到商标权的广泛案例,展现了游戏IP权利构成的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软件本身的著作权,以及游戏角色、场景、规则、剧情等元素的著作权,还有游戏品牌、Logo等商标权。鉴于这种权利构成的复杂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样性,游戏公司在维权时面临取证难、维权周期长、赔偿金额低等诸多挑战。因此,游戏公司需建立常态化的维权机制,全面考虑并采取综合性的维权策略,加强监测和预警,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该报告不仅为游戏行业提供了深刻洞见和反思机会,也为游戏公司在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挑战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借鉴。

注释

[1] (2023)沪73民终84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2023)沪73民终93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 (2023)沪0104刑初1065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 (2023)沪0104刑初106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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