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文,解决了许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模糊地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我们看到,《解释(二)》在多个关键领域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婚姻关系认定与无效婚姻的处理、离婚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股权与继承权的处理、离婚经济补偿、亲子关系与抚养义务等方面。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法律不明确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例如针对父母抚养义务,《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这有助于强化父母的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针对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解释(二)》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不法行为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上演“抢娃”大战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二)》这一规定的出台,既可以对抢夺、隐匿子女的一方起到震慑作用,也为法官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因抢夺、隐匿子女造成的既定事实而获得抚养权,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最重要的是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对时代需求的积极响应,更是对民众期盼的深切回应,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方燕(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最高检特约监督员,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职),陕西省妇联兼职副主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

编辑:平钰骁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