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21时25分许,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大道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路灯杆路段摔倒,造成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程某某妻子杨某某2022年1月2日11时08分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了缺损的窨井盖,牙齿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事发路段有一处路面凹坑(长0.6米,宽0.3米,深0.07米),责任单位为某市政公司。

程某某至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饮酒后骑车跌倒颌面部外伤5小时,诊断:1.面部裂伤;2.意外事故、拔除或局部牙周病引起的牙缺失;3.牙脱位。

2022年2月22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由于无法查清事发当时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的原因,道路交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故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案件审理

因案涉事故,程某某将某市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6332.63元。

被告某市政公司辩称,1.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路段系机非隔离道路路面,凹凸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说明其对案涉路段尽到了合理的管养义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程某某酒后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按交通法规定佩戴安全帽;2.由于原告程某某酒后驾驶,且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导致交警大队对道路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进而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没有证据证实某市政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在交警部门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某市政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2.若认定某市政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程某某的受伤与案涉路面缺陷存在关联,某市政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据现有材料,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体痕迹符合与地面等刮碰形成,未检见明显与其他车辆接触形成的痕迹。另一方面,本案中,程某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其虽于事发后第二天上午报警,但交警部门前往现场勘察后发现事发路段确有一处路面凹坑,结合在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高度确认,事发路段存在的凹坑与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此,某市政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养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市政公司虽然应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佩戴头盔,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某市政公司的责任。故法院酌定某市政公司应当对案涉事故承担50%的责任,程某某应当对案涉事故承担50%的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就道路养护单位而言,在道路建设之后未及时对路面进行管理、维护,尤其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在晚上,路面存在缺陷、未及时修复,加剧了来往车辆、行人的通行风险,故对于原告程某某产生的损失,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面,原告程某某虽然因案涉事故导致受伤,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仍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佩戴头盔,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道路养护单位的责任。本案既是给道路养护单位以现实警示,希望道路养护单位能切实履行对道路的养护义务,加强检查频率,保障公众安全。

同时本案又是给广大群众以警醒,酒后不仅不能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同样也有违法律规定,大家都应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确实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处理。

本文转自:江苏法治报,作者:冯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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