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春节期间放长假,能否视为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
「法律解答」
实践中有分歧。
观点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在安排年休假前应向劳动者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观点二:基于公平原则,用人单位虽未向劳动者予以明示,但休假期间不扣工资、不视为缺勤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1]
观点三: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且明显超出年休假天数,用以冲抵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安排了年休假不具有合理性。[2]
笔者支持观点三,但也认为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以及岗位综合予以判断为宜。
有些行业较为特殊,譬如建筑工程行业,通常情况下每逢春节假期均会提早放假并且让劳动者在正月半后再回到工作岗位上。相较于其他行业,劳动者已充分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休假安排。倘若以观点一为由,恐会加剧行业内部矛盾,同时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长假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而观点二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将该假期视为年休假,忽视了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忽视了劳动者实际应享有的年休假以及劳动关系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观点三较为合理,综合了多重因素予以考量,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年休假天数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通过平衡举证责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有偏袒一方的倾向性。
[1](2020)京01民终1458号
[2](2021)京01民终8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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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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