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旅馆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广东是首个在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中明确旅馆防偷拍责任的省份。
“新规”发布后引发网络讨论。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该规定是否能起到遏制“旅馆偷拍乱象”的作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旅馆在住客隐私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它的出台与实施对旅馆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要求,
那么,“旅馆确保无偷拍”又该如何落到实处?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旅游研究院院长邓爱民表示,“旅馆确保无偷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酒店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保障和行业自律,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既要保护旅客隐私,也要帮助旅馆从业者降低执行成本,提升全行业的隐私保护意识,从而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住宿环境。
旅馆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新京报资料图
专家解读:“新规”明确了旅馆保护住客隐私的主体责任
近来发生多起酒店偷拍事件,住客和旅馆之间也常因此产生纠纷,“谁该为旅馆偷拍摄像头负责”的话题多次引发讨论。
日前,广东省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全文共20条,明确了《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提出,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旅客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旅客个人信息和视频监控等信息。旅馆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安全检查制度,依法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根据旅馆治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规定》公布后随即引发社会关注。不少网友评论称,该规定是否能起到遏制“旅馆偷拍乱象”的效果?
对此,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表示,《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监管部门将以行政手段介入“旅馆偷拍乱象”的治理。与此前相比,《规定》明确指出旅馆防偷拍盗摄的义务,这对于偷拍盗摄的风险责任分配有着重要意义,突破了传统责任义务不明的状态,也避免了旅客陷入维权难的窘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同样认为,《规定》中新增设的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旅馆在住客隐私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即旅馆需要建立健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自查自检,排查在防范顾客信息泄露方面是否还存在漏洞和隐患,同时,还要完善入住前检查、入住后打扫过程中的检查排查等客房管理制度,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以确保客房安全,为旅客提供一个私密、安全的住宿空间。
“《规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广东省内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为广东省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这对于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常莎表示,目前,酒店偷拍偷录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新出台的《规定》无疑是对“旅馆偷拍乱象”作出的有力回应。
常莎称,旅馆作为顾客信息的收集者和旅馆内客房等设施的管理者,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明确其相关直接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上解决顾客信息泄露、隐私权受到侵犯等问题,也有利于防范酒店与其他主体相互勾结形成“生产、销售、安装、盗摄、交易”等黑色产业链。
常莎还提到,该条款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及个人信息的相关保护规定。同时,该条也是对《民法典》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进一步强调和细化,《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顾客隐私信息泄露,酒店、民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事后追责的规定,而广东出台的《规定》第九条则明确强调了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保护顾客个人隐私的职责,属于事前的强调和责任归属,与《民法典》第1198条侵权责任规定相呼应。”常莎称。
对此,高艳东表示,虽然其也认为酒店民宿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隐私安全,但《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而广东省《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工作人员模拟检查偷拍摄像头。 图/IC photo
专家建议:“旅馆确保无偷拍”需多方协作
《规定》发布的同时,也有不少旅馆从业者提出,希望后续能有更明晰的指引,如明确告知客房内可能被安装的摄像头是什么样的、在什么位置容易安装、配备多少检测设备合适、检查需要多少人力、如何使用检测设备等。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旅游研究院院长邓爱民表示,“旅馆确保无偷拍”需要多方协作。
邓爱民建议,首先,从旅馆经营方来看,旅馆应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客房安全检查制度。如旅馆应每日对所有客房进行巡检,特别是入住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房间清洁过程中进行复查;同时,旅馆也应加强人员培训,培训员工掌握偷拍设备检测技巧,明确岗位职责,对新员工进行岗前隐私保护意识培训;此外,工作人员还可在客房内张贴告示,提醒旅客房间已进行安全检查,增加旅客信任感;也可以在前台或客房内提供简单易用的偷拍设备探测工具,供旅客自行检测;此外,旅馆方还可积极采用智能化监控设备(如AI摄像头探测系统)自动检测异常信号源,并对房间内设施设备进行周期性升级,减少安装偷拍设备的可能性。
邓爱民还提议,旅馆行业协会可制定相应的行业隐私保护标准,指导旅馆配备检测设备、设计房间布局,降低偷拍设备安装的可能性;组织专业论坛,邀请技术专家分享隐私保护新技术,提升行业整体隐私安全水平;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以定期举办旅馆隐私保护培训课程,为企业提供规范化检测操作培训;同时,协会还可推出“隐私安全认证”标志,对通过检测的旅馆颁发认证,增强消费者对合规旅馆的信任;此外,行业协会还可联合检测设备供应商,开发价格适中的专业设备,降低旅馆检测设备采购成本,推动开发智能化隐私检测平台,供旅馆使用,提升检测效率。
政府监管同样是“旅馆偷拍乱象”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邓爱民建议,在《规定》落实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制定细化的执行指引,如标准化的检测流程。明确客房中摄像设备常见的伪装形式、可能安装的位置(如烟雾探测器、插座、装饰品),并提供详细检查指引;提供检测设备推荐:制定检测设备的推荐清单,包括红外摄像头探测仪、无线信号干扰仪等,并规范采购渠道,确保设备符合检测需求;明确人员培训要求,即明确旅馆检测人员需掌握的技能,如设备使用、隐秘摄像设备识别能力等,可通过认证考试实施。
“除此之外,还可由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旅馆是否按规定落实检查制度,并对违规旅馆依法处罚并公示,建立“黑名单”机制,对不合规企业限制经营。同时,建立举报平台,开通省级统一的旅馆安全隐私举报渠道,如电话热线和线上平台,鼓励公众举报偷拍问题并提供奖励。”
《规定》发布后,也有部分旅馆从业者表示担忧:“若旅馆尽到了检测义务,住客仍然在客房内发现摄像头,该怎么办?”
对此,常莎表示,这说明旅馆仍没有将检测义务及安保义务履行到位,如因此对消费者个人安全造成损害的,旅馆还是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相对于未尽到检测义务的情况,承担责任的比例肯定会有所不同。”
常莎建议,在《规定》实施的过程中,行业监管者应加大对旅馆的检查与监督力度,确保旅馆积极履行该安保义务,对于怠于履行该条款的旅馆依法查处,并督促其做好整改工作。“只有监管到位,旅馆的安保义务才能到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旅店偷拍偷录乱象才能得到良好的治理。”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实习生 武亮亮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