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发泄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行为予以规制。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发布会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摄

王丹介绍,《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孩子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王丹表示,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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