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
报警,是保护自己的有效途径
但如果有意谎报案情
不仅浪费警力
也扰乱正常的警务工作
近日,我市一名出租车司机
因谎报警情受到处罚
近日,出租车司机李某某(化名)报警称,他在营运过程中,被两人抢走一部手机。接警后,市公安局崇阳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办案民警在结合线索进行案情分析研判的时候,发现了诸多疑点,于是立即向报案人核实细节。
原来,李某某(化名)于2024年12月28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接到2名乘客回崇州,但抵达目的地后,2人未支付车费就逃单离开。李某某认为夸大事实能引起警方的重视,就能追回2名乘客所欠的车费,便在报警时谎称其被抢劫。
李某某因谎报警情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逃单的2名乘客也已找到并支付了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严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示:公安机关对待所有受害人一视同仁,对待所有案件都会竭尽全力。请在报案时,如实讲述案情,避免耽误破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