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是保障社会安全

服务公众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

民警执法也面临很大的社会风险

保障好第一道防线

树立民警执法权威

就是对社会公众最大的保护


近日,利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在对肇事司机宋某进行酒精检测的过程中,宋某亲友高某某、韩某某上前阻拦,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对民警及辅警进行辱骂、纠缠,情节恶劣。



2025年1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利津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韩某某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依法给予高某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利津公安

始终对阻碍执行职务及妨害公务

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来源:利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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