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卫生健康局于1月9日作出的“沧运卫传罚〔2024〕009号”“沧运卫医罚〔202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沧州市运河杨栋口腔诊所(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阿尔卡迪亚新儒苑3#幢1层108铺)使用的口腔器械未清洗干净,外包装无消毒日期、失效期。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运河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运河杨栋口腔诊所处以罚款2000元。
现查明,沧州嘉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位于沧州市运河区财苑小区综合楼C区105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产生的医疗废物未及时收集运送。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运河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嘉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