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坚生态环境 热情白云Z

【前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国务院多部委《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意见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扬州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对照以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围绕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对行使餐饮(烧烤)行业油烟污染具体防治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及职责边界溯源梳理。


一、烧烤油烟监督管理职能。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全部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1、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发〔2015〕37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除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外,含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2020年3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主体责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一栏中;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已确定由地方城管负责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地方政府已确定的职责分工可以不再调整。

3、2020年12月28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省政府有关部门主体责任“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一栏中;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按法定程序确定由地方城管负责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及胶粘剂。

4、2023年8月7日扬府办发〔2023〕4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明确监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餐饮油烟监督管理职能。

(依据;2023年8月7日扬府办发〔2023〕4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涉及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职能:

明确监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

明确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烧烤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餐饮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开设餐饮服务业)和生态环境部门(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行使。


问题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开设餐饮业哪些受禁止或不受选址限制服务项目

受选址限制的服务项目;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运用煎、炒、炸、烤等烹饪手段,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向外界环境释放油烟、异味或其他有害废气的各类餐饮经营业态,常见的包括、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等实体经营场所。

不受选址限制的服务项目;即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如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问题二、什么是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

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性质的认定,建议餐饮场所投资者主动要求产权人或出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查册信息,优先以证书或查册信息载明的不动产性质和规划用途作为是否符合选址要求的判断依据。在商住综合楼进行选址的,还应向产权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等核实商住综合楼是否有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谨慎规避选址不当投资风险。

1、居民住宅楼顾名思义就是建给居民居住的楼房。其判断证据主要依据是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房屋用途,以及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原始设计规划图纸和居住功能定位。2、商住综合楼;依照《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3.1.6商住楼 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指在同一建筑构造内,融合居住与商业经营两种不同功能区域,且二者紧密相邻或相互交织的综合性建筑体。3、专用烟道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等规定,专用烟道在法律范畴内被定义为专为餐饮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物排放而独立设计、施工建设,具备完备通风与排烟功能,且与居民日常生活烟道及其他非餐饮用途烟道实现物理分隔的特殊烟道系统。

城管驿站提醒:个省市情况不同,具体职责以当地法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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