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淮下书生讲了,明初“剥皮”刑罚并不是朱元璋发明的,而是继承自元朝。但有人偏偏喜欢说是朱元璋发明的、首创的、恢复的,包括殉葬、滥发宝钞、户籍制度等等,都存在把责任全盘归结在老朱头上的现象。


蒙元

对于这种双标的选择性抹黑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拿史料去正本清源。正好上期有个朋友对于书生认为“剥皮”来自元朝的结论提出了质疑。

首先,后世对明初存在“剥皮”刑罚最主要的了解渠道,或者说影响力比较大的,就是清朝赵翼的《廿二史札记》的“重惩贪吏”条。

此条最后明确写了,“案元世祖籍阿合马家,有人皮一张,后诛阿合马之子阿散,亦剥其皮,是元代已有此非法之刑。


《廿二史札记》

也就是说,连赵翼这种喜欢阴阳明太祖、明成祖的人,都明确说了,这种刑罚在元代就有了。

然后对方不乐意了,竟然拿我的观点来反驳我,说你都说了,赵翼这段是引用的《草木子》的内容,而《草木子》这本书上面根本就没有关于剥皮的内容,所以元朝不存在剥皮刑罚。


赵翼

好家伙,《廿二史札记》在证明明朝的“剥皮”时,就成了无可辩驳的铁证,同样证明来自元朝时就不可信了,如此双标,令人发指。我都大大方方地承认明初存在“剥皮”刑罚了,怎么说元朝也存在就不可信了呢?

果然印证了我之前说的,好的东西就要,不好的东西就不要。

不过没关系,你说《廿二史札记》不够正,不可信,我还有可信的。《元史》够正吧,毕竟修了两次,一共才花了十一个月,虽然粗糙,文学性不如修了100年的《明史》,但是直接抄的原始材料,没时间去润色,史实可信度还是没问题的。

《元史•本纪•世祖九》记载:“以阿合马没官田产充屯田,籍阿里家。戊午,诛阿合马第三子阿散,仍剥其皮以徇。”


《元史•本纪•世祖九》

也就是忽必烈在整治阿合马一党时,诛杀了阿合马第三子阿散,并且将他剥皮示众。

而在《元史•奸臣•阿合马传》中,忽必烈在抄阿合马的家时,从阿合马一名叫引柱的爱妾的衣柜中,同样搜出两张用于诅咒的人皮。忽必烈于是下令把引柱和画师陈某,以及阿合马的另外两名亲信曹震圭、王台判共四人,一起剥皮示众。


《元史•奸臣•阿合马传》

这两次一共五个人被剥皮,还都是忽必烈亲自下令剥的,你敢说元朝没有剥皮?这还是正史明确记载的,没有记载的肯定更多。

我这正史的证据一摆出来,对方直接把和我的全部对话都删除了。

事实上,在宋末诗人画家郑思肖的作品集《心史•大义略》里,就记载了蒙元“剥皮”的刑罚。

“斩剐又酷,或生剥罪人身皮,曰「浑脱」,又有三段杀,彼曰「札撒」,此曰「条法」;彼曰「大札撒」者,大条法也。”


《心史•大义略》

如果说上面忽必烈下令剥皮的五个人是特殊情况,那么这条记录就很明确了,剥皮就是蒙元成制度的刑罚。

而原文中罪人被生剥的人皮,注意啊,还是生剥,被称为“浑脱”。


浑脱

浑脱原指北方民族中流行的用整张剥下的动物的皮制成的革囊或皮袋。可用作渡河的浮囊,亦可作为盛放水浆饮料的容器。说明蒙古人拥有的“剥皮”刑罚,其实也是来源于生活。


盛放水浆饮料的容器

《元史•石抹按只传》记载:“叙州守将横截江津,军不得渡,按只聚军中牛皮,作浑脱及皮船,乘之与战。”


《元史•石抹按只传》

也就是说元朝将领石抹按只,曾以牛皮制作浑脱和皮船来渡江,并和叙州守军作战。

《心史•大义略》同样记载了忽必烈籍没阿合马家时,把阿合马的诸子全部斩杀,然后剥皮。


《心史•大义略》

因此,明初的“剥皮”刑罚,其实就是来自元朝的“剥皮”刑罚,这种刑罚,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生活,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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