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尤其是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却被驳回后,许多人难免会心灰意冷,觉得维权之路已走到尽头。但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小政要告诉大家,还有一条重要的途径 —— 检察监督程序,它在案件纠错方面,有时比申请再审程序更具意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关键在于检察监督规则对应当纠错的案件情形作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规定了 13 种应当再审的情形,可这些情形相对宽泛,缺乏细化。例如,其中提到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来证明” 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然而究竟如何认定生效判决存在这种情况,民诉法并没有给出清晰答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就填补了这一空白。以第 77 条为例,它明确规定了四种属于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的情形

证据缺失或不可靠:如果认定的基本事实毫无证据支撑,或者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毫无证明力,那就符合这一情形。比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声称对方违约,但所提供的关键合同文本被鉴定为伪造,这就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虚假。

证据不合法:这包括取证程序不合法,像通过非法窃听获取的录音;作证主体不合法,比如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正确表达的孩子作关键证人;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规定了证据合法形式仅有 8 种,不在此列即为不合法。还有证据要件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15 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单位公章、制作人签字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项都属于证据要件不合法。

事实认定不合逻辑: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日常生活法则。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法官认定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相距甚远的侵权现场,这显然违背常理。

其他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存在的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情况。

一旦检察机关依据这些规则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规定范围,启动抗诉或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检察监督程序,它很可能是为你打开案件纠错大门的那把 “钥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让大家对案件纠错有全新的认识,记得反复研读,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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