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1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办法指出,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禁止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多功能智能杆、工业、电力、石油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管线类型的具体界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按照《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指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满足有关法规标准基础上,应当根据道路规划横断面优先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种植非深根植物的绿化带下面或采取承压保护措施后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办法列出了六条禁止挖掘的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四)已经建设综合管廊并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
(六)未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限定开挖范围、时间及恢复标准。
对于老旧的燃气、供水、排水和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需要改造的地下管道,办法也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计划,建立项目清单。
●征求意见时间:1月13日-2月13日
●电子邮箱:helibang@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