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潮新闻”报道,2024年8月,江苏一对亲姐妹携子女到浙江某地旅游,下榻民宿时,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泳池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达成调解协议,民宿老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姐姐称,其已事先告知妹妹自己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但妹妹却选择带着亲生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而独独把自己的女儿留下,才导致溺亡事件发生,因此应当赔偿。
本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姐姐索要9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一、案件导读
首先,就已查明事实来看,从姐姐的角度而言,其自始自终并未离开民宿大厅,这就意味着作为父母,姐姐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其次,姐姐无法证明姐妹二人间存在委托监管的关系(未成年人需要有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父母需要进行某些活动而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监护义务是否转移为关键点,如果转移了,妹妹便是有责任的,但如果监护义务未转移或虽然转移却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当然不会支持索赔。
最后,本案中妹妹在溺亡女童嬉水过程中一直有在帮忙照看,且在意外发生后便第一时间进行施救,相关后果已无法避免,因此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
二、溺亡责任如何划分?
在本案中,姐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履行全部的监护义务,从而酿成悲剧,其才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需要负主要责任。而妹妹在监护权未转移的情况下,临时帮姐姐照看小孩,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通常不受民法调整,只有当施惠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而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举证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不过,也有网民认为,尽管妹妹在法律上可能无需承担责任,但于情于理,姐姐去办事,她就应该看护好所有孩子,且就算离开也应该提前和姐姐知会一声,而不应该仅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去厕所,独留姐姐的女儿在泳池玩耍,确实有过失。
当然,这其中最无争议需要负责的应该是民宿一方。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民宿修建游泳池需设置完善的安全措施,如配备救生设备以及足够的救生员、指导员等进行定时巡查;且民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主动责任”,既然开了泳池,就有义务保障客人安全,如果因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等,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对民宿来说,在事发后还存在一定的“救助义务”,如对女童溺亡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紧急地心脏复苏等急救措施或者及时联系救护车等。
不过,本案中民宿老板已经协商赔偿了70万元。
三、用法律守护“善意者”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法律应鼓励家人亦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尤其是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而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如判决赔偿反而是助长了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分享,能够给各方提供警醒,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切莫因大意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