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中消协谈民航选座额外收费乱象——
民航“加价选座”不应成为“行业惯例”(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齐志明
《人民日报》(
2025年01月14日
第 11 版)
近期,民航选座额外收费问题引发舆论热议。一些航空公司以所谓“行业惯例”为由,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将靠窗、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原本仅在廉价航空中常见的做法,如今正逐步蔓延至整个民航行业,“锁座”越来越多,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种加价选座的行为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合同,航空公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航空公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但一些航空公司却人为设置门槛,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被人为限缩。
——“加价选座”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一些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需要付费。掌握“最终解释权”的航空公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航空公司开通线上选座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但消费者有权知悉航空公司开通线上选座比例,也有权了解实时剩余座位情况,不能故意只提供极少数座位选择,制造部分座位紧张或稀缺的假象,变相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花钱购买其选座服务,这样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加价选座”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侵蚀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民航“加价选座”不应成为“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