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恶性肿瘤患者符合条件的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纳入医保支付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是指符合条件的患者无须住院,在门诊或病房特定区域根据诊疗计划接受放疗和化疗的模式(包括放化疗期间同时使用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治疗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政策后,患者无须住院,只需在医疗机构门诊或病房特定区域进行,“随治随走”,在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家属陪护等负担的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床位压力,提升了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了医保基金的支出。
新政适用人员是参加河南省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门诊放化疗条件的恶性肿瘤患者,并且纳入门诊放化疗的肿瘤患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包括:
1.经病理学确诊或根据病史、体征结合影像学/内镜检查及肿瘤相关实验室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2.患者身体情况和主要脏器功能适合放化疗等治疗;
3.由主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制订的放化疗诊疗方案。
线上、线下都可以申请门诊放化疗服务
肿瘤患者申请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服务可选择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申请 肿瘤患者可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河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河南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直接申请,根据提示上传《河南省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治疗申请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单、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制订的放化疗诊疗计划。
线下申请 肿瘤患者申请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时,填写《河南省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治疗申请表》,由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后,连同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单、检查检验报告单等)交由医院医保办(科)协助上传。
申请经专家审核通过后,肿瘤患者即可享受一个审批周期12个月的门诊放化疗报销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需开通相应医保结算业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开展门诊放化疗服务的,须具备符合治疗方案需要的放化疗场所、药品、器械、设备和医护团队,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提交《河南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与其签订医保补充协议,开通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结算业务。
肿瘤患者原则上在申请通过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放化疗,如有变更门诊放化疗医疗机构或治疗方案的,应按照申报流程重新提交申请。
门诊放化疗医疗费执行住院报销政策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住院报销政策。一个审批周期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计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肿瘤患者自申请门诊放化疗待遇通过之日起,最长享受12个月(诊疗计划时间低于一年的,按照实际诊疗计划时间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报销待遇。肿瘤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门诊治疗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化验、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每个放化疗疗程可收取一次诊查费,由医保按规定支付。
待遇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为保障参保患者待遇公平性,肿瘤患者在待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同类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药品待遇。诊疗计划结束后,如需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药品待遇的肿瘤患者,需重新申请。
异地就医肿瘤患者,申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待遇审核通过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方可在异地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并实行直接结算。确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入普通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患者提供住院服务,当次门诊放化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一并进行医保结算,医疗机构不得重复检查、重复治疗和重复收费。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