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李晓溪 仇婉如) 春运将至,聚会增多,酒驾风险也随之上升。想“久”驾,不酒驾。喝酒与开车,这是两件不能相容的事情,但总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永吉县口前镇兴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口前镇第三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于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2.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于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于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饮酒驾车,“醉”加一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大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众,春节临近,亲朋好友难得相聚,席间推杯换盏在所难免,但一定要时刻绷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坚决摒弃酒后驾驶恶性,开开心心聚会,平平安安过年。

下一步,永吉法院将持续开展“以案释法”,及时发布相关“醉驾”案件审理情况,加大防范危险驾驶行为的宣传力度,有效提升广大公众安全驾驶意识,自觉拒绝酒驾、醉驾,养成文明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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