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但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农村村民一户同时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却非常的普遍。

  网友咨询:

  农村“一户多宅”可以确权吗?

  曾波律师解答:

  我国农村宅基地房屋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就会被判定为“一户多宅”,是要接受相应处置的。但是并不是农村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违规的,有些是合法的并且还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以下四种情况拥有多处宅基地是合法的:

  1、有多块宅基地,但所有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总面积。这种情形下,即便有多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2、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建房,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公告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法补正进行确权。

  3、继承获得房屋,从而被迫成为一户多宅,这种情形也是合理的。

  4、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曾波律师补充: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曾波律师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员,理论深厚,经验丰富。擅长婚姻、房产、保险、合同、担保、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所办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是您值得信赖的高学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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