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玖奌杂货店
作者丨敏敏郡主
最近,网上出现多篇文章,其中还包括一些专业媒体发文,称“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比如,这家《医师报》刊发的文章,把连花清瘟好一通夸。
1月9日,我在《连花清瘟,是不是涉嫌违法了?》一文中指出,一些媒体发文,称“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这种齐刷刷的在网上一起出现的文章,是不是连花清瘟投放的以软文形式出现的广告?如果是的话,这样进行“拉踩”,是不是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算不算是对达菲的一种贬低?
根据《广告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是不是在将连花清瘟与达菲这两种药品进行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是不是会让人认为,得了甲流以后,应该选择连花清瘟,而不应该选择达菲?这算是在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吗?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优于达菲吗?
到今天再来看这篇《医师报》刊发的文章,竟然悄悄地把标题给修改了,把“优于达菲”改成了“优势明显”。
再一看修改时间,1月10日。我1月9日晚上发的文章,你第二天就把标题改了,是心虚吗?
这就有点尴尬了啊,你要吹捧“优于达菲”,就接着吹啊,怎么吹到一半,看到有人说可能涉嫌违法了,你就中途改口了?
在《医师报》刊发的文章中,言之凿凿地说,“在各省防治指南中,……连花清瘟均被列为推荐用药。”这一句话,还特意用了黑体字。注意,这里用的是“均”,就是“都”“全部”的意思。
真的是这样吗?各省防治指南都把连花清瘟列为推荐用药了吗?
湖南省委宣传部主管的红网,1月6日发的文章《99%以上为甲流?别慌,这份防护指南请一键收藏》。在这篇文章中,详细介绍了感染甲流后会有哪些症状、如何区分甲流和普通感冒、日常生活中如何防护等,可是,我把这篇文章看了好几遍,也没有找到文章中有提到“连花清瘟”这四个字啊。
但是,在红网的这篇文章中,却是有提到了奥司他韦(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商品名,就叫“达菲”)。文章提醒读者,奥司他韦是处方药,要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1月10日,公众号“健康广东”(广东卫健委官方号)发的文章《甲流来袭,别怕!快收好这份防治指南→》中,详细介绍了甲流的典型症状,如何预防治疗等。在这篇文章中,我还是仔仔细细地看了好几遍,同样没有看到有“连花清瘟”这四个字啊。
但是,在广东卫健委的这篇文章中,有提到了两种抗病毒药物:玛巴洛沙韦和奥司他韦,文章建议在症状出现后的48小时内使用药物。
所以,医师报在文章中说的,“在各省防治指南中,……连花清瘟均被列为推荐用药”,是认真的吗?
我很想问问医师报的编辑,各省的防治指南,你们是都认真看过了的吗?如果没有,你们这算不算信口胡说,算不算虚假宣传?
《医师报》自称是面向全国400万医师的一家媒体,算得上是一份专业性媒体了,究竟应该怎样防治甲流?你们的编辑记者,心里就没有点数吗?
你发的这篇文章,究竟是收了客户的钱,还是正规的媒体报道文章?
如果是收了钱帮客户吹牛,那你就大大方方的承认嘛,也算是挽回点体面。如果是刊发的药品软文广告,有可能涉嫌违法了,那就去自首嘛,也算是敢作敢当。
你这样悄悄的改了标题,不讲武德啊!
真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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