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文超律师、杨笑晗实习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注册资本制度再次进行修改,在此背景下,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为股东关心的重要问题。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1.虚假出资,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应当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主要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非货币财产,然后再作为出资等情况。

2.抽逃出资,是指虽然在公司成立时认缴了所应认缴的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又撤出其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沿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1993年至2006年实行实缴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实缴、实收后,方能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2.2006年至2014年实行限制认缴、限期实缴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所谓的限制认缴和限期实缴登记是指对认缴的出资比例、最低额和缴足期限均做了限制。

3.2014年至2024年实行无限制认缴登记制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对认缴出资比例、最低额和缴足期限,均不做限制。

4.2024年7月1日后实行限期实缴登记制度。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实质未发生改变,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转变为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由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转变为附加实缴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该罪的适用范围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并予以公告,明确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需要限期实缴资本,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通过附件的形式列明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因是以行业列明,故当然不包含“限制认缴、限期实缴”类公司;因此,2014年以后,“限制认缴、限期实缴”类公司不属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限期实缴”,与“限制认缴、限期实缴”的区别是,没有对认缴出资比例和最低出资额予以限制,也就是说,“限期实缴”类公司也不属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不宜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综上,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限期实缴”,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如果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不应适用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实践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否可以适用于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仍需有赖于司法机关的裁判、立法机关的解释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权威意见。

四、该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联

在认缴登记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大股东实施了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将注册资本金挪作他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虽不适用抽逃出资罪,但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案例 (2018)粤02刑终168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包括实缴的50万注册资本金在内的680.8万元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为由,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归还或支付不属于公司的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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