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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惠安生态环境局

“经历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使我深刻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义。”作为赔偿责任人的惠安某化工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边放流一边说:“今后,我们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污治污措施,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据了解,2024年4月,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惠安某化工公司冲洗生产车间地面废水漫流至车间外北侧的雨水沟内,并通过雨水沟外排至厂区外雨水管网,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遂立案调查。为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惠安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与赔偿责任人进行沟通。经过磋商,惠安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该公司通过在林辋溪放流8千元等值鱼苗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惠安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力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氛围,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做到应赔尽赔。同时积极倡导采取“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呼吁公众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自觉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近年来,共采用增殖放流补植增绿方式索赔案件9起,放流总价值33050元鱼苗和虾苗估约70000尾,种植价值13500元树苗估约70棵。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既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也能进一步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达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惠安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惠安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引导企业树立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帮助环境损害人实现从“损坏者”到“保护者”的转变,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惠安生态环境局、惠安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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