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拐:近代中国的人口拐卖与打拐斗争
作为人口流动的暗黑形式,人口拐卖自国家形态出现以来就如影随形。在中国,人口拐卖具有十分悠久的黑历史。在古代中国,人口买卖长期合法存在,但未经非本地官方或社会道德认可的形式则被认定为拐卖。官方认可的有三种形式:“自卖”,如卖身葬父;“和卖”,和者同意也,一个同意买,一个同意卖,又被官府认可;“官卖”,官方主导拍卖,如战俘、罪人子女拍卖。前两者带有自愿性,而“官卖”则全由官方强卖,不管被卖人自愿与否。《红楼梦》所述贾家获罪后族人被官府强卖就属于“官卖”。而由私人主导的人口贩卖,一般就拐包含拐卖。人口拐卖有两种形式:一是“诱卖”或“略买”,先以谎言、财物等手段诱骗,然后将其监禁贩卖;一是“掠买”,通过暴力抢劫绑架人质,将其贩卖。《红楼梦》中的香菱就是被私人拐卖的,先后经历“诱卖”“掠卖”等多次转卖,命运十分坎坷。这几种拐卖形式一直延续到近现代。
随着全球化的开启和扩张,特别受欧美列强殖民扩张的影响,近代中国的人口拐卖也逐渐从内地和边境拐卖,渐入所谓的“全球化”,达到了一个历史高峰。其所涉及的组织、区域和手段进一步升级,更加复杂。那么近代中国的人口拐卖又有哪些表现和形式?民众和政府又是如何对待拐卖?与现当代的中国拐案有何纵深联系?对当今中国政府打拐有何启示?
一、五花八门的称呼
近代中国的人口拐卖称呼,南北黑话各有不同。北方一般将人口拐卖称作“砟子行”,而南方特别是闽粤一带俗称“卖猪仔”。从事人口拐卖的人及团伙,俗称“人贩子”,但是具体到各地的称呼则五花八门。以下是从北到南,各区各省对“人贩子”的不同俗称。
东北,黑话“吃长路的”,俗曰“拐子”“拐子头”。
西北,俗称“人贩子”“水客”“拐子”。
山西,俗称“南货商”(从事山西以南及津京拐卖者)、“北货商”(从事山西北部及以北拐卖者),抑或“拐人的”。
北京,俗称“人伢子”。
天津,俗称“拍花的”。
河北,俗称“老拐子”。
山东,俗称“人贩子”“拐骗子”“蛇头”“钩子”。
河南,俗称“人贩子”“拐子”。
安徽,俗称“老拐子”。
四川,俗称“川贩”“拐子”“人经纪”。
湖北,俗称“卖伢的”。
湖南,俗称“人贩子”“人拐子”。
江西,俗称“人贩子”“拐子”。
上海,俗称“白蚂蚁”“拐子”“客头”。
江浙,俗称“人贩子”“人牙子”“拐子”“拐骗子”“骗贼拐子”。
福建,俗称“偷闹”“拐带”“拐儿”“客头”。
广东,俗称“拐子老”“猪仔头”“猪仔佬”“客头”“拐犯”“拐匪”。
西南,俗称“人贩子”“川贩”“拐子手”等。
港澳台,俗称“猪仔佬”“猪仔头”“拐子”“拐子手”“客头”“拐匪”“蛇头”等。
列为看官,以上是国内省区对人贩子的一般称呼,还有其他个别称呼,不再一一详述。针对名目繁多的称呼,晚清民国政府为方便断案,一段时间内将人贩子统称为“拐匪”,突出了他们的诱拐性和暴力性。但不管称呼如何,国内对人贩子称呼的异同既显示了本质的类同,也显示了人口拐卖的地域特色。
受内外环境演变的影响,明末以来中国地方区域出现了三次百万级的大规模移民浪潮:西南的湖广填四川,华北的闯关东,闽粤的华工出国。三次大规模移民浪潮的共同点便是男性贫民占主导,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从而引发规模空前的人口拐卖。明末以来的中心城市及交通要镇,都是移民浪潮中的拐卖重灾区。
二、以人牟利的用途
就对象而言,国内中西部人贩子拐卖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而东部特别是边境区域,拐卖的对象则广泛包括老弱妇孺,谋利目的多种多样。收买者目的大体有三:一是作生育工具,传宗接代,二是当做性奴或娼妓,进行性剥削,三是当苦力,进行劳动力剥削。随着器官移植市场的出现,人口拐卖又多了一项残毒的用途——人体器官贩卖,将被拐者作血奴,或杀害后贩卖器官,是现当代最为恶毒残忍的形式。
国内被贩卖的女性,一般都是当做生育工具或者娼妓,与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重男轻女观念息息相关。在性剥削方面,近代以来的娼妓无论是国内北方的“窑姐”,还是江浙的“瘦马”,抑或是闽粤的“猪花”,基本上都是被拐卖的,充当性剥削的悲惨工具。在苦力剥削方面,近代华南社会的“卖猪仔”,是继黑奴贩卖后由欧美拐匪主导,国内拐匪密切配合的大规模跨国人口拐卖活动。现当代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也是突出的劳动力拐卖。紧随“猪仔”之后的,便是被性剥削的“猪花”。欧美列强及华人黑社会对“猪仔”“猪花”实有苦力和性双重剥削。被贩卖出洋者,大多“生入地狱之门,死做海岛之鬼”。
近期以缅北电诈为代表的跨国拐卖,令人发指。其贩卖形式与以往既有联系,又有显著不同。缅北电诈本质上就是拐卖,但是它相对以往是明显进化升级了。它出现了至少5个升级跨越的特点:1、跨性别,不论男女一律拐卖;2、跨地域,不分天南地北;3、跨时间,不分四季黑白;4、军事现代化,从上到下形成了等级严密的武装组织,诈骗高科技化、体系化、产业化,实为武装贩运集团;5、跨利途,被拐带或者绑架的受害者,被多次贩卖,或向国内讹诈巨额赎金,或在当地从事艰苦劳力或者性剥削,或者被杀害用作器官贩卖,远远超越了以往单一贩卖用途。笔者暂且称之为生命拐卖或者超人力综合拐卖。
如此逆反天良人伦,挑战人类道德法律底线,令人无比痛恨,必须铲除!任何包庇这种丧尽天良生意的政府或团体,注定要被钉在现实和历史的耻辱柱上!
三、触目惊心的杀熟
无论国内拐卖,还是以缅北电诈为代表的跨国拐卖,都离不开拐卖环节中最重要的媒介——人贩子抑或拐匪。就拐匪和受害人的关系来讲,拐匪有生人和熟人两种。晚清民国时期的众多拐案显示,与受害人素昧平生的生人拐匪,想要顺利诱拐受害人,存在语言、地理、风俗、信任感等诸多障碍,非常困难,只能多采用直接抢掠的方式,进行掠卖。这类以外国拐匪或者国内少数土匪恶霸为代表,但在人数上并不占主导。要想顺利地拐卖,往往是与受害人有地缘、业缘甚至血缘关系。换句话说,近代国内拐匪往往是受害人的身边人,熟悉的陌生人。熟人拐匪有风俗和地理优势,无需大动干戈就可近距离摸清受害人的性情习惯,然后利用蝇头小利赢取信任,再找油头趁机诓出,然后立即监禁和贩卖。这类熟人拐匪,才是国内拐匪的主流,更易隐藏,也更具危害性。
生人拐匪和熟人拐匪往往交织在一起,进行团体犯罪。那么哪些人是熟人呢?亲朋好友,老乡相识,组成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也。
至亲拐卖。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地身染毒瘾或赌瘾的人,被逼卖妻子儿女者数不胜数。比如近代四川巴中化成区因烟毒泛滥,200余户中就有超过1/3的大烟鬼卖掉自己的妻子儿女,以供烟赌。晚清同治五年,一个身染烟毒的广东人,毒瘾债务缠身,走投无路之下,竟然亲生父亲卖作猪仔,未料到猪仔头在传教士的干预下将其放归,其父不动神色,请来族人后,厉声指责,将其溺杀,是为轰动一时的逆伦拐卖反转大案。除烟赌所逼,为求名利而六亲不认者亦有之。1884年一名做官的云南人为了官运名利,先是将自己的女儿强卖给英国警察,后卖作娼妓。
养父母拐卖。近代妓院老鸨长经常披着养父母的身份,干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勾当。部分养父母为图厚利,亦有之。民国名媛周璇,一曲《夜上海》红遍大江南北,殊不知身世相当坎坷。她原本徐州人,未料到被抽大烟的舅舅拐卖到金坛王家,后又被王家养父母卖到上海周家,幼时几度被周姓养父卖到妓院卖淫,幸得养母可怜,才未沦落惨死,后来经过摸爬滚打,一跃成为上海歌舞名角。像这类例子,实在是百年难得一见。
亲族拐卖。晚清时期,福建泉州的张照原本在家种田,因与兄弟不和,就被兄弟拐到厦门卖作猪仔。博罗县无妻无子的金长兴,亲手拐卖了自己的本家兄弟金阿二,卖给了猪仔头。清末天津人岳某,心怀不良,直接将自己的弟媳拐卖到妓院卖钱。清末民初辽宁大连魏氏伙同姘夫,拐卖自己的儿媳妇至上海。而天津傅某甜言蜜语欺骗自己的表妹,榨尽钱财后,拐卖给另一人贩子。亲兄弟拐卖案中,有一则对人触动颇大。嘉应人胡福与哥哥胡香自幼父母双亡,相依为命,未料到胡福却被自己的亲哥哥骗到澳门夹板船卖掉,船开之际,哥哥胡香突然下跪痛哭,显示了亲兄卖弟的内心煎熬。
远亲、近邻、朋友、老乡、工友等拐卖案,在华工出国等历史中屡见不鲜。远亲拐卖案如晚清古巴华工中的王阿福和蔡贵案。王阿福供:我家作茶食铺,咸丰八年二月,有亲戚姓王的骗我到澳门寻生意,同到澳门入猪仔馆,住四天后因勒逼立了一纸合同,收洋钱一元,合同是西洋官给的,下船即开。蔡贵供:本业水手,咸丰八年间,有一亲戚请我到澳门住几天,不料一到即带我入猪仔馆,关住了一个礼拜,勒打合同。
近邻拐卖案。如1868年,广东归善县银匠陈阿育的邻居萧阿金骗受害人到省城做生意,引入澳门增祥泰行猪仔馆卖掉。
朋友拐卖案。如1869年拐匪罗阿伟诱拐朋友张福,卖给猪仔头陈福,后又诱拐朋友东莞人黄勇,卖给猪仔头杨阿升。
同乡拐卖案。清末东莞一基层军官黄某,经常伙同同乡诱拐女子,拘禁广州私宅中,趁机拐卖到香港或新加坡妓院。后来其丑事一度被保良局职员发现举报。该把总得知消息后,带领几名部下,找到举报者,用铁棍将其打成重伤,抢尽职员财产,猖狂至极......晚清民国时期山东人闯关东,或川鄂皖湘赣下江南流转谋生时期,遇到此类近邻同乡拐卖者亦是数不胜数。
从鸦片战争至今,众多的杀熟拐卖案深刻地警示我们:打击拐匪,要从受害人的熟人圈查起!
进入民国时期,政局混乱,人口拐卖的严重度比前清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便是大量的低素质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甚至直接拐卖。民国北、上、广等重要城市实行臭名昭著的“公娼制”,堂而皇之地抽“花税”“妓捐”,为妓院拐卖提供了巨大的制度保护伞。世风之坏,以致官员军警直接拐卖见怪不怪。1918年北京的一名差役在东城护国寺附近,于大白天间公然抢掠妇女卖淫,被群众举报后巡警才赶来查拿,最终不过轻罚了事。甚至还有男性军警都单挑不过女拐匪的奇葩事件。近代《申报》曾报道:“近日拐案迭出,实为地方之害。南番两县严饬差役拿获。15日,差役路经龙津桥,与一妇人相遇,知为拐匪,欲上前拿获。讵该妇孔武有力,竟将一役打伤,余役无敢动手。该妇遂逃脱而去。以数差役而不敌一妇人,其伎俩可知矣!”
拐卖人口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与市场交易的过程环节高度一致,包括望风观察、商讨组织、接触诱拐、运输控制、异地监禁、毒打驯服、接头贩卖等等。凡是专门拐骗者,必会集中一段时间在受害人身边或附近进行尾随观察,以便洞察虚实,思考对策,所谓鬼鬼祟祟者是也。拐匪团伙对外作案,行动非常严密和统一,下手的时间地点也有比较特殊。时间上多选择下午傍晚,因曝光度低,人流减少,拐到后容易趁夜色将其控制或卖掉;地点上有两种极端选择,或者以静为主,多选穷乡僻壤、僻静阴仄小路等,以便用蝇头小利或者不被注意的方式进行拐掠贩卖;或者以闹为主,选车站闹市,因拥挤嘈杂,容易挤散,方便趁机拐带儿童,然后遁走无影。
这些丧尽天良的家伙一旦拐卖得手后,就进行内部分肥。表面上铁板一块的拐匪,因为分肥不一或者躲避追查,内部也会常闹矛盾,甚至火拼内耗,有利于被军警见缝插针,反其道而用之,破获拐匪集团。
在内讧火拼过程中,拐卖者也会有被拐卖的讽刺下场,所谓天道轮回,报应不爽,“拐中拐”“黑吃黑”是也。比如广东有名陈水,原本在外国猪仔船上当伙计,是拐匪团伙的下层人员,做梦也没想到外国奴隶贩子为了凑足人数,把他也当猪仔卖了。行至当代八九十年代,重庆彭某拐匪团伙,6年内拐卖85人,事后被公案通缉,侥幸逃脱,未料到在逃亡途中被另外一四川人贩子以3500的价格卖掉,被抓获时浑身布满虱子,遭受万人唾骂,亲友无人相见,终获死刑惩罚。2014年国内新华网报道一名18岁高中生刘某反转拐卖的案件,令人啧啧称奇。刘同学去城里玩时丢失钱包,被同车人贩子大妈,以借钱的名义拐带家中监禁拐卖。刘某镇静自救,谎称有三个好姐妹,有福同享,可以让她们一起过来。人贩子大妈起了贪心,便将其放归,期待放长线钓大鱼。刘某打算一出门就跑,但又想报复人贩子大妈。返回途中刘同学遇到了一大叔,得知这个大叔没有媳妇,便心生一计,冒充是人贩子的家人,然后以500元的价格把人贩子贱卖给大叔当媳妇。自以为得了便宜的大叔直接走过去将大妈扛走。事后刘同学报警无罪释放,人贩子大妈被判有期三年。像这种机智勇敢的“斗拐”“卖拐”案例,实在令人拍案叫绝!但就数量来讲,此类自救案件实属凤毛麟角也。大多数人贩子团伙作案,狡诈残忍,一旦得手,非强力介入,一般不会轻易松手。在和平年代,只要权势稳固的政府重刑通缉和处罚,重赏举报捉拿,人贩子就不得不四处逃亡。其逃亡过程中,被“拐中拐”“黑吃黑”的概率是很大的,进而加快案件破获,既能帮助军警省心省力,又能收获民心士气,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美化政府形象,提高政府权威,何乐而不为呢?
四、持续不懈的打拐
或许有人见到中国近两千年的拐卖史,会惊呼中国是“拐子国”。如果只看到一幕幕触目惊心、惨绝人寰的拐卖史,不看到中国人民的漫长打拐史,往往会对社会陷入绝望。无论战乱还是和平年代,拐卖之所谓未在中国成为主流,除了中国主流价值观的天然排斥,更与正直、善良、勇敢的中国人坚持不懈地打拐有关。
无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抑或近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朝统治者和广大人民,都主张重判人贩子。
仅以法律而言,
秦朝直接处死拐匪首犯、从犯。
汉朝则磔刑首犯,处死后大卸肢解,不准收尸。
唐宋绞死首犯,流放从犯。
元朝处死首从犯。
明朝对拐卖儿童者或因拐致儿童残者凌迟处死。
清朝斩立决首犯,绞刑从犯。鸦片战争后,晚清帝国风雨飘摇,内外人口拐卖达到历史的高峰,但是清帝国对拐卖始终坚持严酷的死刑标准,不愿轻饶。
然辛亥革命以后,民国的拐卖罪量刑标准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中断了中国近两千年重判拐卖的优良法律习惯,大大减轻了惩罚力度,与社会大众坚持重判的呼声完全背道而驰,以致乱象横出,惨案频出。乱世轻罚拐卖,是民国政权一大特色,更是政权衰亡的一个法制原因。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法律宣布严禁猪仔拐卖,但却奇怪地废除了《大清律例》中有关人口拐卖、蓄养奴婢的重判法律。至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仅判人贩子最高7年有期徒刑与罚金。1935年新修订后的民国刑法,将人贩子有期徒刑增加至10年,提高了惩罚力度。但相较以前,仍然是比较轻的处罚。
这种轻度处罚、漏洞百出的法律空间,加之政局混乱,结果便是民国拐卖案继晚清再次出现历史高峰。每当翻阅民国社会史时,多如牛毛的拐卖案,惨绝人寰的家庭破裂,实在是令人怒火中烧,更为屈死的生命久久不能平息.......
民国政权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历史性错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未能根据国情,吸收中国古代法律的合理成分,而是将其一概打倒,转而仓促学习欧美日本的法律,以致食洋不化。由于外国拐卖罪量刑较轻,导致我国拐卖罪量刑出现了历史性倒退,对后来起到了不好的示范影响。
1949年,中国共产党经过多年的奋斗建立了新中国,稳定了政局,进而废除了臭名昭著的“公娼制”,大力打击黄赌毒黑,对净化社会风气,重建公平正义和良性秩序,将人口拐卖案降低到低水平状态,发挥了历史性进步作用。
从建国到现在的法律演变,中国的人口拐卖罪量刑逐渐加重,可逐渐弥补民国人口拐卖罪量刑的历史遗憾。但相比古代刑法与社会伦理观念,当代的拐卖罪量刑仍然相对较轻,加之重利相诱,拐卖案始终不绝如缕,在个别年份区域甚至有高发的恶劣势态。如何根据国情有效吸收古今中外刑法的合理成分,减刹拐风,不仅是功在现实的当务之急,更是利在千秋的丰功伟业!
人民、领土和主权,是构成国家的三大基本要素。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前提,主权是主导国家建构的核心,而人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和内容。为人民服务,是政权和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劝君莫作壁上观,更因身在此局中。
愿天下无拐,家和万事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