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前期:中央集权统治的加强(下)
2.法律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清入关前,没有成文法,刑法也比较简单,大致分为死、鞭、罚金3种。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从前简单的旧律已经不能适应全国的新形势需要。为了统治的需要,清政府一方面加紧立法活动,一方面在1644年(顺治元年)下令"准依明律治罪"。
1647年(顺治四年),新制定的《大清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大清律》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不断修改,又于1725年(雍正三年)完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雍正五年正式公布。1740年(乾隆五年),重修律例,编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此外,还制定了针对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至此,清初修订法律的过程基本完成。由于这一过程持续了近100年,因此,律例所载十分详尽而严密。
《大清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明律相同,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7篇,47卷,30门,其中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中国古代法律中,律和例的地位都十分重要。而在清朝法律中,经常起作用的是例,有例即按例行,如无例可循,才能照律行事。例在法律上占优先地位,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大清律》的主要内容,仍是"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实质。
为了总结国家行政活动的经验,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朝统治者便仿照《大明会典》制定了《大清会典》,后屡经修改,至光绪时会典正文多至100卷,事例1220卷。《大清会典》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清朝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地方上分为4个审级,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督抚仅能决定流刑以下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须报中央刑部审理。刑部执掌全国刑罚政令,同时也是中央级审判机关,负责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上诉案件,以及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但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死刑案件由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审理或"九卿会审"。这是中央最高审级。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皇帝还命王公、大学士参加会审或亲自审问。
清朝监察机关大体因袭明制,中央设都察院以督察百官,整肃吏治。都察院设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左佥都御史1人。例以总督、巡抚兼右都御史与右副都御史,故无专职官员。因此,清代的都察院长官只有左都御史。
为了集中皇权,雍正时取消了明代六科给事中负责封驳皇帝诏旨的职权,将六科并于都察院。因此,清代都察院辖六科十五道,合称"科道"。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科。吏科设都给事中和左右给事中,掌分稽铨衡;其余五科各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清代还将全国分为15道监察区,置监察纠劾官邪,整饬治道。
清代在都察院分置科道,科掌言谏,道司纠举,合言监于一体,凡国家行政、财赋、司法、官吏,无不在其督察纠举之列。自唐代以来,封建国家的台、谏并列之局,至此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朝监察机关的一个特点,是清朝君主极权专制的突出表现。
3.思想统治的加强与文字狱
清朝统治者在对各族知识分子进行笼络利诱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加强文化思想上的控制。清朝入关以后不久即恢复科举考试,并大力提倡尊孔读经,对程朱理学则尤其用力提倡。其用意,雍正帝说得很清楚:"若无孔子之教,……势必以小加大,以少陵长,以贱妨贵,尊卑倒置,上下无等,干名犯分,越礼悖义,所谓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其为世道人心之害,尚可胜言哉!"。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对于不利于统治的思想言行,则进行严厉的钳制和残酷镇压。
乾隆朝编定《四库全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部丛书。在编定过程中,清朝统治者对全国书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查禁,销毁和删改了许多所谓"悖逆"和"违碍"书籍,据不完全统计,当时被销毁的书籍将近300余种,六七万卷以上,其种数几乎与《四库全书》现收书相当。
清朝统治者除了销毁、篡改不利于自己统治的书籍之外,还大兴文字狱,以达到消灭异端,钳制思想的目的。
所谓"文字狱",是指因文字犯禁或借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文字狱是封建社会中没有政治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必然产物,也是专制皇帝用以震慑官吏和知识分子的重要手段。中国封建社会中,文字狱屡见不鲜,而清朝的文字狱,次数之频繁、株连之广泛、处罚之残酷,都超过了以往历朝历代。
清朝文字狱是从康熙朝开始的,它是对清初十分流行的民族思想和反清意识的一种反应,是清朝统治者为了阻遏反清复明思潮而采取的严酷措施。康熙朝最有代表性的案件是庄廷■的《明史》案。浙江富商庄廷■请人增编《明史》,如实地写了明末天启、崇祯两朝的历史,如建州卫与明朝的关系,被认为有意反清,庄氏全族和为此书写序、校对以及卖书、买书、刻字、印刷的人等共70余人被斩杀,还有几百人充军边疆。此案发生时,庄廷■已死,但仍被剖棺戮尸。
雍正时,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文字狱除用来作为镇压具有反清思想的知识分子外,还成了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工具。如1726年(雍正四年),江西考官查嗣庭,出题"维民所止",被认为"维止"二字意在去雍正二字之首,"谓为大不敬",将查下狱,查死于狱中,仍被戮尸。其亲属有的被杀,有的被流放。究此案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查嗣庭依附隆科多。
康、雍两朝文字狱主要打击的对象是具有反清思想的士大夫或政治上的反对势力,获罪的大多是官吏和上层知识分子。文字狱发展到乾隆时,更是望文生义,捕风捉影,获罪的人中又有很多是下层知识分子。很多人无辜被杀。文字狱就是要在知识分子中造成浓重的恐怖气氛,显示皇帝生杀予夺的专制淫威。如杭州人卓长龄著《忆鸣诗集》,因"鸣"与"明"谐音,被指为忆念明朝,图谋不轨;"布袍宽袖浩然巾"被说成是反对清朝服制;"天地一江河,终古自倾泻"被说成是希望天下大乱等等。甚至为清朝统治者歌功颂德不得法,也会遭到杀身之祸。如直隶人智天豹编写《万年历》,祝颂清朝国运久长,其中说"周朝止有八百年天下,如今大清国运,比周朝更久",可是万年历中把乾隆的年数只编到57年为止,被认为是诅咒乾隆短命,结果智天豹被处死。
文字狱是封建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的产物,其根本目的是要在思想文化领域内树立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文字狱极大地桎梏了学术思想的发展,知识分子终日提心吊胆,不敢议论当代的社会问题,也不敢编写历史,只有脱离现实,埋头于故纸堆中。
18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阶级矛盾日趋尖锐,社会危机日益加剧,文字狱趋于平息。即便如此,知识分子仍心有余悸。因此,到了19世纪初,龚自珍仍有"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悲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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