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观点由申法涛律师根据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予以提炼并点评。
检例第45号:被他人围殴,其中有人使用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可借助水果刀等增强防卫能力,不能因此否定正当防卫。
申律师点评:以“以多欺少”的故意伤害案件,往往出现“谁受伤谁有理”的处理模式,以至于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极大地损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利于维护实质的公平正义。该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防卫手段和限度予以明确,维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
检例第46号:对“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进行正当防卫,但应具有必要性并不能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申律师点评:对不法侵入住宅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该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正当防卫权,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将构成防卫过当,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检例第47号: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是“行凶”行为,行凶行为正在进行或侵害人没有实质性脱离现场且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的,仍可进行正当防卫。
申律师点评:该指导性案例正是前段时间的“昆山砍人案”。该案例首次对“行凶”进行正当的扩大解释,明确“行凶”不仅可以是具体的实害行为,具有“行凶”特征的危险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行凶”,并进行特殊防卫。
同时,该案例也明确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明确侵害人没有实质性脱离现场且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的,应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检例第48号: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对聚众斗殴的一方进行特殊防卫。
申律师点评:以往的聚众斗殴案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斗殴双方都进行立案并最终判处刑罚,甚至个别地方仅对伤人者进行立案。而实务中,很多聚众斗殴案件中往往存在单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另一方没有斗殴故意却不得不进行“防卫”,而正是该防卫行为最终造成另一方伤亡,继而公安机关可能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出于防卫目的的“行凶”者立案侦查。“正当防卫”制度就此沦落为“谁死谁有理”制度,这无疑是错误的。本指导性案例对此予以明确,以指导办案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关键词:正当防卫 郑州律师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刑辩律师 郑州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官司律师 刑事纠纷律师 刑事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 郑州律师团 刑事律师团 刑辩律师团 大案律师团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 刑事纠纷 刑事官司
律师简介:
申法涛律师,河南省郑州市资深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3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职务犯罪、枪支犯罪、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无罪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上诉、刑事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冤假错案代理等。
刑事案件律师咨询:
方法二:百度搜索“申法涛律师”,进入申律师的律临主页咨询;
方法三:关注本账号“刑事律师申法涛”并私信;
方法四: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郑东升龙广场3号楼B座1216室(律师事务所)。